藍秦說法: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國務院580號令規定,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實踐中也經常出現二者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或是出於傳統思想,相當一部分朋友選擇產權調換補償。那麼,安置房或者安置房購買指標能否買賣呢?這要分兩種情況來進行闡述。

藍秦說法: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圖片來自網絡

一、如果是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徵收而取得的安置房進行轉讓,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看法不一。有觀點認為這種安置房是不可買賣的。因為宅基地的土地性質為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房屋不得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宅基地徵收取得的安置房,其形式只是由“地”變成了“房”,但其集體所有的性質是不變的,因此這一類安置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安置房能否買賣,需要看安置房的土地證性質,如果安置房所在土地為國有土地,則可以買賣,只是因這類安置房是政府補貼給被徵收人的,可能需要經過一定的年限才能取得房產證,但可能需要補齊國有地稅才能進行轉讓。

藍秦說法: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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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是對原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拆遷而取得的安置房,原房屋所有權人對原房屋享有處分權,那麼不論是拆遷後取得的是安置房還是安置房購買指標,作為被拆遷人的財產性權利,是可以被轉讓的。只要該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這類安置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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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需要強調的是,安置房買賣合同有效並不意味著合同不存在法律風險,並不意味著安置房一定能夠順利辦理過戶,其原因多種多樣。例如,實踐中政府通常會規定安置房的轉讓最低年限,如果未達到該年限,則安置房無法轉讓;有些安置房雖然可以被轉讓,但是可能需要補交一筆不菲的土地出讓金;也有些安置房屬於經濟適用房,如果買家不滿足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則同樣無法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權,各種原因不一一列舉。

在此,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想要購買安置房,一定事先要充分了解房屋及土地的權屬和性質、權利限制等信息,切不能貪圖一時的便宜,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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