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达州市商品房预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

二、购买期房须认准是否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无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期房,权益得不到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情况下,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参与,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有关证据进行举报。

三、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禁止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对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期房不得进行销售或变相销售。各企业售楼现场要按照要求公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销售情况的证件和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按规定采用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凡未采取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消费者不应购买,否则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全市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工作,要现场巡查、明察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收集线索,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3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