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行李箱裸藏女子案” 租房室友獲刑十年半

案情回放:被告人潘某與被害人李某、羅某及牛某、梅某為合租室友(被害人李某與牛某系男女朋友關係,共住一間房,其他人各住一間房)。一日被告人潘某見僅有被害人李某(女)一人在租住處,便產生了強姦念頭。被告人潘某拿出摺疊刀進入被害人李某的房間,以刀威脅並用黑色膠帶捆綁被害人李某的雙手,對其進行侵犯,被害人李某反抗,潘某用鼠標線勒被害人脖子直至其昏迷。因懼怕自己的行為暴露,便撬開被害人羅某的房門,拿走羅某的大行李箱,並將行李箱上張某的錢包一併拿走,將李某裝入行李箱,準備扔至木魚湖公園某荒僻處。後被害人李某在箱內聽到外面有人聲,便大聲呼救,被路人所救。被告人潘某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人潘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此案審理對於潘某盜竊罪、強姦罪未遂的犯罪認定均一致。二審法院則認為,潘某為了強姦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以及在犯罪後為了自己逃跑採取轉移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只對其強姦罪與盜竊罪進行了量刑處罰。

終審對於罪名認定無異議,只是指出潘某將被害人裝進行李箱,在丟棄至公園荒僻處的過程中,因被害人在箱子內呼救,被路過的行人解救。潘某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恐慌和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犯罪情節屬於刑法規定應當認定為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情形,應當一審強姦罪的量刑上加重處罰。因此終審法院的改判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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