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勸酒致死屬侵權

酒逢知己千杯少,勸酒致死屬侵權

事後,王某的家屬以李某明知王某酒量小卻惡意勸酒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王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萬餘元。但李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飲酒行為是完全自願的,也應當預見到喝酒後可能產生的風險,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李某沒有傷害王某的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預見自身行為後果並加以控制的能力,卻放任對自身的控制,對導致的損害應負主要責任。但是,李某在明知王某酒量小,明知過量飲酒會損害王某的身體健康,以至危及生命,卻置後果於不顧而一再勸酒,造成王某飲酒過量而酒精中毒死亡,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遂判決李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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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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