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省监委⑥|案件审理室:案件质量是纪委监委的生命

走进省监委⑥|案件审理室:案件质量是纪委监委的生命

接着,带大家认识省纪委监委另一个部门——案件审理室。

走进省监委⑥|案件审理室:案件质量是纪委监委的生命

一见面,杨宁的自我介绍,就让人记忆深刻:“我是杨宁,比‘杨振宁’少一个‘振’字,其他字都相同。

杨宁所在的案件审理室,16个人,8位原纪委的、8位转隶人员。而且,16人清一色毕业于法律专业;其中,2个博士、8个硕士,其余的都是本科。而且,8名转隶人员中,除杨宁本人外,其余7人,都是原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同志。

“为什么要这样配置?”

“加强力量。这样配置力量,说明委机关相当重视。如果说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纪委中的纪委’,监督‘人’、监督纪委监委干部;那么,案件审理室就是‘纪委中的法院’,监督‘事’、监督纪委监委的自办案件和派驻、下级纪委监委的报批报备案件,是纪委监委案件的总把关、也是最后出口,更是纪委监委工作质量的窗口。过了案件审理室这一关,监委的案件,就进入了司法程序,直接对接检方的公诉部门。”

杨宁说,这是纪委监委的内控约束机制,“这种设置,科学、高效。他们在一线办案,我们在二线审核把关。”

杨宁介绍:案件审理室,要综合审核办案部门所办的案件,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闭合,“要写出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提出处分建议,报省委批准。因此,必须保证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纪委监委的生命,也是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体现。”

案件审理室干部刘洪尧介绍:涉刑的案件,案件审理室一般会按程序提前介入审理。“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这个时候,就提出、商请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

介入之后,案件审理室会对纪检监察室的证据收集,进行把关,发现不足,会要求补充完善证据;案件移送审理室后,审理室有3天的形式审查期。“这3天,审理室将对全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程序、案件内容,是否合纪、合法;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就提出受理文书,正式受理案件。”

正式受理案件后,案件审理室有30天的审理期,“换句话说,30天内,必须审理完毕,包括签批程序。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刘洪尧说,一个案件,材料基本都是二三十本,有的达三四十本。

刘洪尧回答:有。“比如,受贿案件,本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人证言,说的数字不一样、名字对不上,时间不一致,相差三五年;地点不一致,一个叫酒店、一个说是饭店,不能印证。这种情况下,就会提出建议:补充调查,强化外围证据。”

案件审理室审理完毕,提出处分建议,按程序报批报备后,要将处分决定,向被处分人宣布和送达。涉刑的案件,则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外界以为:向被处分人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后,案件到此,就算彻底结束了。但其实还没有。“案件审理室还要做好后半段的工作,回访教育、跟踪处分执行情况,关注本人被处分后的表现等。”

杨宁说,干部受处分后,是否因此背上思想包袱、就此沉沦下去?“我们要去回访,要去关心,告诉他,组织一直没有放弃他;不能让一个处分,就影响干部一生、影响整个家庭。”

杨宁讲了一个故事。“有个干部,组织上正准备提拔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为了教育他、挽救他,我们就去到他工作的地方,与被处分对象交流谈心。很快,这名干部振作起精神,迸发出工作活力与激情,表现很好。”

杨宁介绍,案件审理室主要负责对本委机关自办案件以及派驻纪检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批、备案和征求意见的案件审核。具体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审核,综合把关案件材料。全面审核案卷材料,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补证的,退回重新审查调查或补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进行案件审理,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以刑事审判标准予以严格把控,确保所办案件办成铁案,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是查审分离,严格监督办案过程。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三是当好参谋助手,及时调研指导。对在案件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共性等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并提出制度性建设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监委成立后,我们还承担了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核把关的新职能。”杨宁说,在具体的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实行“纪”“法”同审,既审理违纪违法问题,又审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同审过程中,对违纪问题的审理突出政治性,把政治要求、政策教育贯穿始终;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突出法治性,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推进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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