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里常有律师帮坏人说话,你认为律师应该帮“坏人”辩护吗?

会思考的皂角树

先和大家谈两个案例,再说结论。

第一个是举国震惊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报案人是呼格吉勒图,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随后,呼格吉勒图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呼格吉勒图是真凶无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时候大家才感到触目惊心,无辜的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杀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很多“坏人”其实是被冤枉的,因此我们需要刑事辩护制度,让辩护律师来和国家公诉机关对抗,以确保无辜的人不被冤枉。

第二个案例是杭州保姆纵火案

北京时间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在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纵火案。该事件造成4人死亡(一位母亲和三个未成年孩子)。后查明,行凶者是这家人雇佣的保姆莫焕晶。

2017年12月21日莫焕晶案第一次庭审不到半小时,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为了保障莫焕晶的辩护权,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并为她指派新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知悉这一情况以后,公开表示要是没人愿意为莫焕晶辩护,他愿意做莫焕晶的辩护人。但之后莫焕晶经过考虑,同意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也许很多人都有疑惑,为什么像莫焕晶这样罪证确凿的犯罪分子,何兵教授还要去为她辩护呢?

其实,何兵教授并非是想为莫焕晶脱罪,而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即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因为只有维护了程序正义,我们说的“确保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才能真正实现。试想,如果这次法庭以“莫焕晶罪证确凿”为理由,剥夺她的辩护权,虽然并不影响本次案件的公正,但谁能保证今后这个理由不会错误用在无辜的人身上呢?

为了保证无辜的人享有辩护权,就必须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辩护权,这样才能保证万无一失。

结论

为了保障好人不被冤枉,我们必须保障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因为未经公正审理,很多人是否有罪我们是无法准确判定的。因此,辩护律师应当为坏人辩护,因为只有坏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好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这很好理解,如果连莫焕晶都能享有充分的辩护权,那么呼格吉勒图也就不会在含冤而死了。


冰焰

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不仅仅电视剧,其实现实中也是如此。

比较被大家熟知的,李天一案的律师,最近的杭州保姆案律师。

不少人会气愤,为什么这种舆论眼里十恶不赦的坏人,居然都有人辩护。

那么笔者希望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

舆论能够认定一个人有罪吗,给一个人判刑吗?

当然不能,即使对方非常明显已经犯法,比如当场发现他杀了人,但是定罪,还需要看他的主观目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

为什么需要看这些,通俗来说就是,给予他最应该给的后果,尽可能的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

而减少一个人罪行,从来不都是仅仅严惩判个死刑就可以彻底严禁。

不然为什么都知道杀人犯法,都知道人贩子犯罪,为什么依然有人杀人,依然有人拐卖人贩子。

可能分析背后的原因,也值得探究。愚昧无知,欠缺法律常识,家庭的阴影,教育缺失?

比如人贩子背后的重男轻女,婚嫁观念,为什么那么多人要去买妇女,要去买孩子?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要求:任何人在其权利和义务处于受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享有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现如今,有没有被冤枉的罪犯?

另外,为什么说任何人都有获取辩护的权利,因为不排除因为种种原因。

有人是被冤枉的。比如我们所熟悉的陈满案,聂树斌案。

如果没有律师推动,他们可能面临的就是直接被审判后,最终一直含冤入狱。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提供辩护,法官居中裁判,最终形成三角的结构,若没有检察官去追究责任,坏人就得不到审判。没有法官的居中裁判,就不可能给予最应有的公正对待。

而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巨大的国家机器前,大家都容易是蝼蚁,审判容易陷入独断。

律师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是正义和善良的化身

很多人以为律师代表正义和善良。

但是律师仅仅只是一个职业而已,作为一个负责的律师,首要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而不是去追求案件真相,追求正义。

追求正义这是政府机关的责任,真不是律师,这是很多人一个误解。

类似医生抢救病人,他的目的就是救治病人,它不会因为对方是罪犯就说你直接死去吧。

因为我们不是审判者,我们没有这个权利去判定一个人的生死,这仅仅只是责任而已。

就像著名的日剧《胜者即是正义》中,古美门那句话。这句话也送给很多人。

里面还有句话:

别太自恋,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法庭上的公正本身是和真实就是有差距的

为什么这么说,法庭上的公正,来源的是,证据各方面认定,审判场上的拉锯,但是这真的就代表事件本身如此吗?

明显是有差距的,律师就是尽可能保证程序上的公正,实体的公正,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想说,作为人类,都拥有复杂的情感,这些情感都不见的正确而客观公正,因此才有了法律, 代替我们来做判决,它可以不带任何人的情感的,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断,这才是法治国家宝贵财物。


廖彩琳律师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圣经

我只想用大家能看懂的话谈谈刑法的哲学和法理学:

一、你又不是上帝,你怎么知道他是罪犯?

二、剥夺自由和生命是谁赋予的权力?

三、当你犯罪时,没有辩护会让你很绝望。

四、辩护就是对抗,除非你想被定罪莫须有。


你又不是上帝,你怎么知道他是罪犯

法律,很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滞后性,社会发展无时无刻,法律想要追求稳定性,必须放弃时刻更新。

法律,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法律站在上帝视角上来看你发生的事情。没有一个人知道你做了什么,除非你自己。法律用证据来证明你干过这件事,这就是法律的推定过程,但法律不是上帝,因为证据可以造假,逻辑可能有谬误。

你凭什么判一个人有罪,你又没有站在现场,你也没有看到,难道我们就主观上认定一个人犯罪了?你说有证据证明罪犯就是他,那我想要说一个经典的案例,辛普森杀妻案,里面的警察把血液带进了现场,普通人推理就知道有可能警察做假。

人类可以凭借怎么样的权力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人类有权利吗?人类不能纵观整个事件,我们所谓的权力,不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法律赋予了杀死他人的权力吗?还是说剥夺对方自由的权力?但在这里,我只想谈,

你不是上帝,有证据不一定有真相,但没有辩护就一定不会靠近真相!

我们凭什么随意剥夺自由和生命?

接着上一个观点,我想说说社会凭什么有这个权力!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提出,人类在以前其实不是群居生活,而是单个人的生活,因为人类一开始仅仅是采摘果实,后来石器时代可以进行狩猎,发现大物种无法一个人狩猎,一个部族就此诞生。

但是,但是,但是!我们人类的部族诞生是由于我们人类自愿加入这个部族,用一个词语叫做“契约”,我们自愿订立契约,因此我们愿意交出部分权利来加入这个部族,比如自由行动的权利,我们需要服从管理。但是,谁又愿意交出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让一个部族,一个公权力来杀死自己,为什么不直接退出这个契约呢?公权力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洪荒巨兽,能剥夺一个人人平等的契约,说到底,公权力机关不也是由人构成的吗?

其实说到底,人类一出生便是不平等的,矮小的人受壮硕的人的庇佑,便构成了之后的奴隶制社会。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公权力拥有如此的枷锁的能力,将人们困住,圈住,当你不得不加入这个组织的时候,就不再是契约了,因为这个契约就是法律,而法律一旦失去了力量,一切就都宣告终结了,因此公权力必须要消灭一切打破法律力量的人,公权力被赋予了消灭加入“契约”的人的权力。



你犯罪了,没有辩护你会很绝望

虽然你犯罪了,你可能不是故意的,但你也有可能是故意的!这都无关紧要,因为你杀死了一个人,不是因为你消灭了对方的生命权利,因为丛林法则不就要求弱肉强食吗?虽然我承认生命权利是至高无上的,说点儿现实的,是因为你不承认了法律的权威。人民永远是幸福的,但是人民却不能够永远看得出幸福是什么!辩护就是这样,这是一件幸福的事儿!

当你失去了辩护,你在法庭上根本说不上话,因为你是被审判的人,人民也都知道你的存在威胁了他们的生存的权利,你作为一个契约里的人,对他们来说是危险的,但是你发不了声,因为大家都不信任你了。你现在是不自由的,因为真正的自由是你不想什么就不做什么,但你现在不得不去死。

但是此时,你的辩护人出现了,他在为你说话,因为他是公正的化身,人们都相信他,他也是契约里的一个人,他在帮你对抗指控你犯罪的人,因为指控你犯罪的人只想花费最少的精力杀死你,仅此而已,因为对于社会本身,是要生存的。你现在有了一丝光明,因此请继续往下看吧!


辩护就是对抗,除非你想要莫须有

辩护人在帮你对抗法庭,因为法官大人和指控你犯罪的人是天生的一派,他们是公权力的代表,你只能默默接受“神的旨意”,说你已经不适合生活在社会上了。

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原始的事物总是这样,你现在是弱的一方,但我们人类拥有文明啊,因此我们必须要立法。

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追求平衡的法,是程序的正义拯救了你的生命,因为公权力实在太强大了,你只有握着这一把强有力的武器,这把武器我们叫它“开天辟地剑”,因为它是无中生有的,它是用来调节事物的不平衡的。

因此就诞生了现代社会法院(审判方)、检察院(指控方)、律师(辩方)的三角结构,这一切都是为了你啊,我的朋友!


Maxwellsequationsss

我不是律师,也不认识律师,我只能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谈谈心目中的律师。我所希望的律师,应该是运用合法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保障他辩护的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各种方法,钻空子耍手段,强词夺理,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举两个例子,我朋友是个刑警,跟我讲过几个事情。

第一个,在办理某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律师让这个嫌疑人不要把事情全部交代,抓小放大能推就推别人身上。这些是后来嫌疑人交代的,他们会面的时候律师用一些手段和隐语跟他说的,具体不介绍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最后还是全招了。律师怎么办呢?他仔仔细细的翻阅了问话材料后,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审讯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几十秒,由此反告刑警队刑讯逼供。最后导致这犯人虽然还是判了,但明显低于正常的量刑。

如果这个还算是刑警队的锅的话,下面这个就恶劣了。第二个,是我这个朋友亲身经历的事情。某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来找我朋友了解情况,言语中总感觉不对劲,一个劲的谈我朋友家庭不好想不想赚更多钱之类的。临走的时候“不小心”把一个塑料袋丢在了沙发旁边的空隙里。朋友下班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打开一看里面有两万块钱。我朋友就打电话给这个律师,这个律师就说什么人已经坐火车去上海了短时间回不来,回来耽误的时间都能赚两万块不止,又说自己从小就向往警察这钱就当刑警队赞助费了什么的,最后干脆拉黑了我朋友。啥意思大家都懂。我朋友是个非常正派的人,直接发短信,说将把这事通报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机构,这律师才悻悻然回来拿走了钱。我朋友想起来一阵后怕,如果不是打扫卫生发现这个事,后面指不定会怎么样。

如果律师是这样的,那律师这个职业被喷是真活该。


墮天之翼

一个有多种权利,诸如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劳动权、学习权、肖像权及由母权引申繁衍出来的权利。

一个人犯了罪,法律会根据这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量刑。例如一个人犯了贪污罪,除了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缴赃款外,还得根据其贪污数额量刑。这量刑是否恰当,律师可以为罪犯辩护。一个人其罪该判五年,却判了十年,这就叫量刑畸重。律师据理为罪犯辩护,客观上就是为了还罪犯一个公道,使法官不至于枉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还是再以辱母杀人为例。

于欢因四个追债人下流无耻地辱其母,他愤而持刀杀人。被杀四人中,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当地法院判罪犯于欢无期徒刑。

为于欢辩护的律师众多,为于欢喊冤叫屈的网友遍及全中国。

于欢是罪犯,罪犯即坏人,这是很多人的逻辑。律师为他辩护就是为坏人辩护;我们全国众多的网友为于欢鸣不平,就是为坏人鸣不平。按照很多人的逻辑,律师和众多网友就是在长坏人威风灭好人志气。

但律师及遍及全国的网友为于欢的辩护、支持效果异常显著。山东高院重审于欢案,把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这是法冶胜利!

最近几年很多冤案得以昭雪,例如内蒙古的呼格杀人案、河北的聂树斌杀人案。冤案得以昭雪,律师功不可没!

又比如演员刘晓庆犯了偷税逃税罪,法院判她刑的同时又再判她所担纲主演的电影禁止公演。律师可以也应该替她辩护,因为法院在这方面出现失误。

总之律师有权为坏人辩护,这是法律授予律师的权利。律师为坏人辩护,他的出发点是什么?只有律师自己心知肚明。

我只是强调一点律师为坏人辩护,客观上不仅维护了坏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尊严。

不去维护包括坏人在内的所有的人的合法权益,枉法的事情就会不断发生。说不定包括你的合法权益也会受侵!


北斗星2013727

有些钱是不能赚的。

  •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这无可厚非。因为一个人不管再怎么坏,做了再多的坏事,泯灭人性,但他毕竟是一个人,只要是一个人就应该享受到做人的基本权利,在诉讼中叫保障其基本的诉讼权利,比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赋予不是为了表彰他,不是为了袒护他。而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素质,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律师为“坏人”辩护也是为了能让“坏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法律规定的一些最基本的保障权利,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作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虽然是“坏人”但他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那么法庭就应该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不应该认为他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就不管不顾,律师应该在这些前提下正确的让“坏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 但我们也看到,好多律师显然逾越这种界限。不仅仅是在影视剧中,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这种情况的。有些律师仰仗着自己的法律功底,在法庭上专门找漏洞,找被害人的漏洞来替“坏人”推脱罪责。有些律师提到这是他们的职业本性所致,我不这样认为,特别是你作为律师,受“坏人”委托以后,肯定获知更多的事情内幕,在这种情况下,你还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坏人”推脱他们应付的责任,这显然不是用所谓的职业道德就能解释的。

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


饼大遮不住爷的脸

“坏人”不是法律术语,而是日常口语,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情形。

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顾名思义,就是有证据表明“可能”犯罪的人。

既然只是“可能”犯罪,也就意味着“可能”没犯罪,比方说证据是被伪造的,被栽赃的。就算证据确凿,也有罪重罪轻的问题,这就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来辩护~论辩和保护。

这属公民权,也就是任何公民都有自我辩护或聘请律师或由公权力机关指定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但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只是门职业。

公平正义属法律规范的范畴。律师只是根据各自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其辩论技巧来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正因为如此,由于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辩论技巧高低不同,律师才有上下高低之分~有菜鸟律师,也有所谓“大律师”。

优秀的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甚至脱罪,即便所有的证据都相同,不同的辩护律师辩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个结果表明,法律是有漏洞的。

不仅法律,事实上,任何由人类文字构成的文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是由人类文字表达天然的局限性决定的。所以,即便是法律,也很难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这与律师无关。

但这也正是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招人“恨”的重要原因之一。


灰太狼44967765

电视剧里常有律师帮坏人说话,你认为律师应该帮坏人辩护吗?我感觉律师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管是好人坏人,他都可以为别人辩解,哪怕这个人做了错事,律师都可以为他辩解,因为律师只是拿钱做事,也是他的本职工作律师不就是为人辩解的吗,所以律师是种职业,不管他是为好人辩解,还是坏人辩解,这只是他的职业而已。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不喜勿喷,谢谢


李寺酒

99随便语:律师与其他万千工作相同,仅是一种职业,职业本没有好坏,只是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有好有坏而已。

笔者曾经做过10年律师,在其中摸爬滚打,也算有点心得体会。

最值得感慨的一点,当你是一个律师的时候,你的身边永远不缺少朋友,因为你很容易交到朋友,其他人也愿意和你交朋友。

但请注意,这里的“朋友”,绝对需要加上双引号。

律师,民警,医生,教师,这四种职业的人,都有很多人愿意与你交朋友的,然而,后两种人还好,对于前面的两种人,就比较尴尬。

别人与你交朋友,表面上可以与你称兄道弟,但在内心里,却未必把你当个好人。

这很尴尬!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律师是谁给钱就给谁办事的,律师是骗了甲方骗乙方的,律师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如此等等。

第一,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说话?

我们先不谈什么高尚的理由。

首先设想一个场景,如果你是一个律师,当有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罪大恶极,对方家属却想请你去为其辩护,你答不答应?

当然答应啊。

哪怕你在心里同样厌恶这个罪犯,然而,你是律师,你的工作就是做这种事,有了案件你不接,全世界没人会出钱养活你!

这个道理就好像开饭店的,一个坏人花钱来你的饭店里吃饭,难道你还能不允许吗?

没有这个道理啊!

开饭店的需要赚钱养活自己,律师同样需要。

所以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个律师你越有名气,“坏人”越喜欢你,你为坏人说话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你认为律师应当有道德吗?

当然应当有。

但肯定地告诉你,律师的道德,指的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普通人口中的道德,并不完全等同,那是一种基于行业内的道德规范。

这里举个简单例子。

律师为一个杀人犯辩护,他能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对杀人犯的厌恶情绪吗?

不能!

哪怕律师对这个杀人犯再痛恨,他也不能做出对杀人犯不利的行为,他所做的一切,必须围绕一种目的,就是让杀人犯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即,在普通人眼中的,律师在为坏人说话。

但我们必须这样理解,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与他的个人私德无关,他为一个杀人犯说话,并不代表他本人和杀人犯是一路人。

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不能混淆!

第三,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律师,在古代叫作讼师,古代的讼师名声并不好听,但笔者认为,在如今的现代社会中,哪怕律师有时候必须帮坏人说话,却依然是维护正义的一方。

(1)哪怕是罪犯,也必须有人替他说话,保证他得到应有惩罚,而不是被胡乱定罪。

(2)律师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

(3)任何绝对的权力,带来的都是不公平,假如没有人帮助罪犯说话,最终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绝对权力的牺牲品。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在案件中,律师实际的作用有限。

这是事实,笔者不愿意说假话,在很多的案件中,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并没有想象中那样大,但我们应当这样想,假如律师没有了,就更没有公平!

结束语:只要你是一名律师,你就不可避免需要帮坏人说话”,但这没有应当不应当,那就是一种工作,无关好与不好。


99随便

一、每个人都有被辩护的权利

真理越辩越明。无论是公众的反应,还是基于辩论本身的意义,远的说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任何人在其权利和义务处于受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享有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近的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基于此,每个人拥有的辩护权其实是人权的一种保障。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人接受的是法律的审判而不是道德的审判,现在各个社会事件中,对于律师的误解颇深,但是一旦你陷入囹圄,被贴上“坏人”的道德标签,请你记住,或许律师是你唯一可以倚仗的人!

二、“好人”、“坏人”定性难以明确确定。

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于同一事件的看法会截然不同,类似于“两小儿辩日”类的哲学观点曾春不穷。其实“好人”、“坏人”作为道德层面的定义本身就具有其不准确性,既然本问题的基础是“坏人”,那么最根本的“坏人”定义被否定,也就不存在应不应该的问题。

三、“有罪”或“无罪”才是科学的定义。

法治的健全,必须以科学的“有罪”、“无罪”定义来代替原始的“好人”、“坏人”定义,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道路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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