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400餘萬 江西一省屬國企副總落馬背後的故事

利用手中權力,幫他人辦事。事成之後,收了100萬元人民幣。行賄人“出事”之後,擔心自己被供出又把100萬退回,但終究難逃法網。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黨委原委員、原副總經理張慎勇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張慎勇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財物共計418.68萬元,獲刑四年六個月。

煤炭領域工作數十年,技術員到國企副總

張慎勇落馬時,時年54歲,已在江西煤炭領域工作數十年,其工作履歷也一直在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

彼時,其仍是原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科技領軍人物,為全省煤炭的科技創新、技術進步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張慎勇出生於1962年,在調入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之前,曾長期在豐城市礦務局工作,歷任豐城礦務局建新礦技術員、科長、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副礦長、礦長、豐城礦務局副總工程師、代總工程師、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直至豐城礦務局局長、黨委常委。

豐城礦務局是江西豐礦集團有限公司(豐礦集團)的前身。江西豐礦集團有限公司(豐礦集團)於2017年12月掛牌成立,為江西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權屬單位,現為江西省重點骨幹企業和最大煤炭生產企業,也是江南主要的主焦煤生產基地。

從一名普通的技術員升至礦務局局長,直至省屬國企副總。隨著職位的慢慢升遷,張慎勇卻未能潔身自好,抵制誘惑,最終走向違法亂紀的道路。

進入領導班子當年 幫人辦了4件事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獲悉,張慎勇在進入豐城礦務局領導班子的當年,便開始受賄。

2004年,張慎勇進入豐城礦務局領導班子,擔任副局長、總工程師;3年後,晉升為常務副局長、黨委常委;2008年,擔任豐城礦務局局長、黨委常委,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判決書披露,2004年,張慎勇擔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後,便開始“收人錢財,替人辦事”。僅在當年,張慎勇至少幫人辦了4件事,收了2次錢:2004年至年後,夥同張某4共同收受西安煤科院的40萬、武漢設計院副總經理黃某所送的1萬元。

2004年,張慎勇幫助江西省煤田地質勘查研究院(以下簡稱煤田研究院)承接了豐城礦務局石上井田煤礦勘探工程。此後,時任煤田研究院院長王某共計送給張慎勇共計5.3萬元;

在2004年12月的黨政聯席會上明確推薦,張某7的江西富達鹽礦公司合作開發雲莊礦井項目。此後,陸續收受張某7的20萬元、4萬美元和4萬港幣。

2009年,張慎勇再獲拔擢,擔任省煤炭集團公司黨委委員;此後歷任省煤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江西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江西省煤炭集團貴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是江西省能源集團的前身,2014年12月經省政府批准更名為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2017年12月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是江西特大型國有能源企業。

2016年3月31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張慎勇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收了100萬,擔心被供出退錢

張慎勇單筆受賄最大的為100萬元。其還在豐城礦務局任職的時候,此事就已初現端倪。

2009年,林某通過其福建老鄉認識時任豐城礦務局局長兼豐某公司董事長的張慎勇。林某欲與豐某公司合作共同開發其在雲南的煤礦,張慎勇大力推動此事,並且安排人員到雲南考察煤礦,因存在巨大的投資風險,豐某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合作事宜擱置。

當年底,張慎勇調任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公司黨委委員。在張慎勇的主導和大力推動下,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和林某於2010年5月達成合作協議,合作成立了雲南礦業公司,其中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現金出資1.13億元,佔股51%;林某則以煤炭探礦權作價出資,佔股49%。張慎勇兼任雲南礦業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林某為副董事長。

林某表示,2010年8、9月的一天,張慎勇以買房需要用錢的名義向其要100萬,考慮到張慎勇是省煤炭集團的領導,今後公司的發展需要得到他的支持和關照,便用旅行包裝好100萬元現金,到南昌張慎勇的辦公室交給他。

2010年10月左右,林某因行賄江西煤田地質局原局長一事被檢察院調查,張慎勇擔心自己被供出便想把錢退回去,但林某被關了起來,一直沒退成。2011年12月,張慎勇通過其外甥女韋某的卡上匯了100萬給還給了林某。

張慎勇還向時任江西省煤炭集團的紀委書記主動“坦白”,說雲南合作方林某送了100萬元給他,但是他退了。

庭審中,辯護人辯稱,張慎勇收受林某100萬元不構成受賄罪,而法院認為,張慎勇從2010年8月收到該100萬元到2011年12月才退回,時間跨度長,且因林某涉嫌行賄被檢察機關調查,因為害怕受賄的事實暴露,才歸還該100萬元受賄款,因此,對其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共12項受賄事實,四家單位行賄138萬

單位行賄,並不多見。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定張慎勇共有12項受賄事實,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18.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梳理發現,相比較以往的官員受賄,張慎勇受賄主要是在煤礦開發合作、工程項目的承接、工程款的撥付等方面。從行賄人員來看,不僅僅有獨立個人,還包括西安煤科院、武漢設計院、195地質隊、煤田研究院等四家單位。

個人行賄事實:

●非法收受雲南礦業公司副董事長林某1賄賂100萬元

● 非法收受豐礦建安公司股東孔某賄賂84.6萬元、1萬美元,主要是在承建源洲發電廠土建工程項目上和重組改制豐礦建安公司以及承接豐某公司相關工程等事情上為孔某提供幫助;

● 非法收受張某7賄賂20萬元、4萬美元和4萬港幣。2005年至2010年期間,張慎勇在豐城礦務局與張某7合作的八一礦項目、雲莊礦井項目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7提供支持和關照。

● 非法收受陳某1賄賂23萬元、0.5萬美元和5萬港幣。2006年至2007年期間,時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張慎勇(分管投資)在合作投資八一礦項目上為香港商人陳某1提供幫助;

● 非法收受濟寧宏強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蘆葦賄賂30萬元,為蘆葦在承接介質粉業務及貨款結算提供幫助;

● 非法收受福建環閩投資公司董事長朱某1賄賂8萬元,以便在豐某公司的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上得到張慎勇的支持和關照

● 非法收受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貴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張某4賄賂5萬元。為感謝張慎勇在其職務變動及工作上的支持,也為了進一步搞好和張慎勇之間的個人關係

● 非法收受銀源開江西分公司負責人李某1所送的"ROLEX"手錶一塊(經鑑定價值人民幣9.78萬)

單位行賄事實:

● 夥同張某4共同非法收受西安煤科院賄賂72萬元,其中張慎勇個人實得36萬元。主要是幫助西安煤科院承接了豐城礦務局石上井煤礦、雲莊礦井三維地震勘探工程和曲江礦井及豐城礦務局下屬豐某公司補勘工程的三維地震勘探工程;

● 非法收受武漢設計院賄賂39萬元及2萬元購物卡。2005年至2012年,張慎勇在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局長及江西省能源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設計院在承接豐城礦務局控股豐某公司石上礦井工程設計項目、豐某公司選煤廠項目及九江EPC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忙,先後9次收受武漢設計院副總經理黃某3所送人民幣39萬元及2萬元購物卡。

● 非法收受江西煤田地質局195地質隊(以下簡稱195地質隊)賄賂12萬元;

夥同黃某1、羅某1等人非法收受195地質隊賄賂8萬元,個人實得2萬元,總計收受賄賂20萬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張慎勇在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期間,195地質隊經張慎勇推薦和同意,承接了豐城礦務局下屬建新礦、坪湖礦排水井工程及尚莊礦的瓦斯排放孔工程。

● 非法收受江西省煤田地質勘查研究院(以下簡稱煤田研究院)賄賂5.3萬元。2004年,張慎勇在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期間,煤田研究院承接了豐城礦務局石上井田煤礦勘探工程,為感謝張慎勇在該項目承接及工程款支付上的幫助,時任煤田研究院院長王某先後兩次送給張慎勇共計5.3萬元,張慎勇收下了這些錢

被控受賄400餘萬,張慎勇當庭表示默認

判決書披露,江西省紀委對張慎勇紀律審查過程中,張慎勇認錯態度較好,主動交代了組織在初核階段未掌握的違紀和涉嫌犯罪問題,具有自首情節。

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2016年6月29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慎勇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2017年5月22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慎勇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 2004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張慎勇在擔任豐城礦務局副局長、總工程師,豐城礦務局局長和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18.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其中張慎勇個人實得共計376.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

對於起訴書指控張慎勇受賄的犯罪事實,張慎勇及其辯護人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張慎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財物共計418.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其中張慎勇個人實得共計376.68萬元、5.5萬美元、9萬港幣),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但其在省紀委對其違紀問題審查過程中,認錯態度較好,主動交代了組織在初核階段未掌握的違紀和涉嫌犯罪問題,系自首;案發前張慎勇主動退還其非法收受林某的100萬元,案發後其親屬又積極配合退繳了350萬元贓款,退清了全部贓款。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慎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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