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诉被告裴明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裴明超返还原告3027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裴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6)豫0183执字第321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裴明超
性别:男
年龄:43
住址: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12号院20号
身份证号:410126********0310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02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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