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案再審改判無罪具有“標杆”意義

看點: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甄別糾正工作力度

●張文中案的改判,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發展的眼光看待企業家在生產經營中的不規範行為,沒有把一般性違規、違法作為犯罪來處理,體現了黨中央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家在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的基本態度。

●下一步,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張文中案再審改判無罪具有“標杆”意義

張文中案件,是法院系統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標杆”案件。從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再審決定,到今年2月12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再到如今的再審判決,僅用時156天。圖為張文中資料照片。CNSPHOTO提供

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蒙冤十餘年的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終獲無罪。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是法院系統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標杆”案件。從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再審決定,到今年2月12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再到如今的再審判決,僅用時156天。

宣判後,張文中動情地說:“這個案子早已不是我一個人的事,而是糾正民營企業涉產權案的第一個案子;也絕不是最後一個案子,應該是推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新起點,也為民營企業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表示,案件的改判,對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揹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而對廣大企業家來說,則是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

時隔十年再審改判無罪

時間回溯到2006年。當年,時任物美集團董事長的張文中被中央紀委調查,後被移交司法機關。2007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文中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他一同被提起公訴的還有涉嫌犯詐騙罪的物美集團原行政總監張偉春和涉嫌犯單位行賄罪的物美集團。

2008年10月9日,張文中因三宗罪——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一審被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同案的張偉春因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物美集團則因單位行賄罪,一審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

衡水市中院在判決書中認定,2002年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

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牟利,共盈利1000餘萬元。

一審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萬元;其他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條件,遂於2017年12月27日做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今年2月12日,最高法院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由國家二級大法官孫華璞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中,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辯護人就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向法庭出示了數組新的證據,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最高檢指派檢察員尹伊君、杜亞起、助理檢察員韓大書、劉文峰出庭履行職務。檢辯雙方對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對出庭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並就庭前會議梳理的對原判存有異議的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時,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出庭檢察員也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終,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判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針對外界關注的“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而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依法發還。宣判後,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給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據悉,關於國家賠償問題,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做出釋明,可以依照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啟動。

彰顯中央保護產權的堅定決心

張文中再審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事實上,2017年12月27日這一天,最高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除了張文中案外,還包括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和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

在最高法院決定再審的消息傳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高度重視,很快就成立了專門的辦案組,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等同步進行審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著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指出,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精神。

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看來,張文中案再審與以往不同,過去最高法院再審的主要是殺人、強姦、搶劫等刑事犯罪,這次再審糾正的是經濟犯罪,並且屬於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方面的案件,這說明最高法院加強人權保障、糾正冤假錯案發展到了新的階段。同時,也釋放出高層對企業家保護、產權保護重視的信號。

有恆產者有恆心。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產權保護工作,先後出臺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確定了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則。

黨中央關於產權保護的意見指出,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同時,要堅決消除影響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政策、法律和體制性障礙,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努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民營經濟的活力,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作用,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意見特別提出了要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要求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物美集團張文中案得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指出,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

張文中案的改判,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發展的眼光看待企業家在生產經營中的不規範行為,沒有把一般性違規、違法作為犯罪來處理,體現了黨中央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家在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的基本態度。

新華社發表的述評指出,張文中等重大涉產權案件的依法糾正,對於落實黨中央部署,加強產權保護、激發企業家精神也將具有重大示範意義,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述評認為,面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唯有依法改判,才能讓群眾感受到一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可期可盼,以及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所需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能夠發力給力。也唯有積極發揮司法裁判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維護和導向作用,才能讓那些渴望創造價值的企業家們能夠安心創業、放心投資、專心創新。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說明了這一道理。上述最高法院審監庭負責人表示,張文中案件的改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更要從中深刻吸取教訓。

據悉,下一步,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