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契稅你交對了嗎?不可多交也不要少交哦!

某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錄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系統過程中,系統提示了稅金疑點: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48萬元,未繳納契稅;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15萬元,未繳納契稅;企業以前也未就這些行政收費繳納契稅,只是就土地出讓金繳納了契稅。那麼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等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建設項目大配套費即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全部經濟利益,應該列入計稅依據,照章徵收契稅。

人防易地建設費是《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防建設費用,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支付的政府行政性收費,屬於“全部經濟利益”項目,應該納入契稅計稅價格的組成部分。

【財稅2017年18號】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或及時清算,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多退少補。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也就是說4月1日之前,已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及以前年度欠繳的政府性基金,還是應該按規定繳納契稅的。

稅務機關認為,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但此規定當初主要是指有的地方出讓價含配套費,或將出讓價拆分成土地出讓金、配套費等行為。假設開發企業競拍淨地,取得土地後不開發,由於不辦規劃等證件,則市政建設配套費不用交,然後再原價轉讓土地,受讓方此時的土地契稅肯定是不含市政建設配套費。

因此,稅務機關認為,人防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市政配套費,屬於與取得土地有關的經濟利益,應根據實際情況計入土地價款中,按規定繳納契稅。

長河稅務:契稅你交對了嗎?不可多交也不要少交哦!

財稅專家簡介:

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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