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7月1日起實施

6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發文,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一是中央調劑基金籌集

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

二是中央調劑基金撥付

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的辦法全部撥付地方。

三是中央調劑基金管理

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採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年終統一清算。

四是中央財政補助

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不變,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通知》指出,要健全保障措施,確保制度順利實施。一是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二是強化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三是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將養老保險相關工作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四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數據庫。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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