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註解-第9條信訪渠道公開

條文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註解

本條所稱的“各級人民政府”是指從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地級市、自治州等)人民政府,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到國務院的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指從縣級人民政府直至國務院的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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