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履行法院判決要和勝訴方寫個協議,這到底是個什麼“鬼”?

敗訴方履行法院判決義務,要和勝訴方寫個付款協議,這到底是個什麼“鬼”?既然有了法院的判決,不想按照判決履行嗎?還是另有蹊蹺,今天就從法律的社會的視角聊聊這件事情:

敗訴方履行法院判決要和勝訴方寫個協議,這到底是個什麼“鬼”?

第一,官司打完了,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就是當事人之間履行義務的標準文件

訴訟的過程,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說理過程,原告可以起訴被告,提出訴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的義務。被告也可以反訴,要求原告履行法定的義務。在這個階段,雙方當事人會拿出各自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除非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否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就是雙方當事人最終履行法律義務的標準文件。當然,我所說的判決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任何當事人一方都要自覺履行,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你不履行判決,就等於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因此,當事人之間最終的結論就是判決書判決的的結論。糾紛就此為止,不能再繼續擴大了。

第二,判決生效後,敗訴方立即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義務,這樣勝訴方就再沒有搞頭了,也給敗訴方節省了一筆執行費。

打官司就和賭博一樣,願賭服輸,既然你選擇了法院的程序處理,那麼你就要尊重法院的判決,你不履行義務只是暫時的。但是,勝訴方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強制執行會給敗訴方帶來額外的經濟負擔,比如執行費,如果你拒絕執行,那麼,人民法院可能還對你實施一定的罰款,拘留等處理措施。因此,官司打敗了就自覺履行吧,這也是敗訴方最好的選擇。

敗訴方履行法院判決要和勝訴方寫個協議,這到底是個什麼“鬼”?

第三,有的敗訴方在生效判決以後,主動約勝訴方履行判決義務,要求寫一個付款的協議,這到底是個什麼“鬼”?

剛才我們說了,法院的判決書是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標準文件。那麼,判決生效以後,敗訴的一方找到了對方當事人要求寫一個付款協議,來履行義務,那這到底為什麼呢?按說你按照判決書履行就可以了,為什麼另外需要寫一個協議呢?這裡邊可能有兩種原因,一,害怕節外生枝,比如說:如果當事人申請執行了,會給被執行人帶來一筆不必要費用,二,還有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有可能會帶來其它的麻煩,比如在民事訴訟中,暴露出一些行政的違法行為,如果,這次的判決履行不暢,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此向有關部門投訴,這樣會給敗訴方增加另外的處罰,因此,通過付款協議的方式徹底了結糾紛,也不是一件壞事。明白了這些就知道這個“鬼”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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