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民事調解協議反悔還能上訴嗎?

簽訂民事調解協議反悔還能上訴嗎?

一、簽訂民事調解協議反悔還能上訴嗎

對於簽訂民事調解協議反悔是否還能上訴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二、調解方式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方式調解。

書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6、開庭調解。

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

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綜上所述,簽訂民事調解協議反悔能上訴。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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