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薪资管理总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资管理,使公司薪资体系的实施更好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按能定级,按绩取酬,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管理。本公司薪资体系分六大部分,分别为:管理人员薪资体系、美容导师薪资体系、销售代表薪资体系、行政人员薪资体系、物流人员薪资体系、财务人员薪资体系。
第三条 薪资的决定原则
(一)员工薪资乃就社会物价水平及公司给薪能力为计算之基准。
(二)在高效率即高薪资的原则下,员工薪资之计算以月薪制为给付之原则,并以员工之绩效成绩,来决定薪资总额的多寡。
第四条 薪资的结构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等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所示。
(一)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社会保险费、通讯津贴、午餐
(二) 基准外工资:勤务时间外加班津贴、假日工作津贴
第五条 计薪期间及支薪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日开始到当月30日(31日)为止,并于次月10日给付之。
(二)薪资给付形态以采用月薪制为基准。
(三)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则延后一日发放。
(四)勤务时间外之加班费用,则在下一个支薪日给付之。
第六条 缺勤额之扣除
(一)下列之特别休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原则上基本工资仍照给付:婚假,丧假,女性职员之产假。
(二)员工因私人事由而缺勤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三)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按《上海欧雪琴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之考勤条款执行和处理。
(四)员工未事先请假时之缺勤,则视为旷工;每旷工1日,则扣除3日之勤务日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则依实际出勤日数采用按日计算之。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八条 薪资给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规定可自薪资中进行扣除:个人薪资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福利金;过半数员工签字之书面协定,载明应负担某些费用时,则需由薪资中扣除。
(二)当上列之扣除额无误时,并于薪资中扣除后直接汇入所指定之金融机关本人帐户内。
第二章 基准内薪资
第九条 基本薪资:基本薪资给付之标准,依照各级人员职位而定,具体详见各级薪资方案(附后)
第十条 职务津贴:依职位之不同,而制定给付之差异,其支付标准详见各职位薪资方案(附后)
第十一条 通讯津贴、社会保险费:详见各职位薪资方案(附后)
第三章 基准外薪资
第十二条 勤务时间外之加班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要求员工于勤务时间外继续完成工作时,则依照员工早到及夜间加班时间,采计时制方式,计算出每小时的加班津贴额。每小时加班津贴之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三条 假日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要求员工于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勤务时,所给付之津贴而言。但翌日补休者,则不予以给付津贴。
(二)休假日工作津贴之计算乃以计时制为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四条 担任管理职位者、市场销售人员及出差人员,则不适用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薪资为税前薪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薪资已包括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员工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八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一个月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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