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固始檢察院快捕快訴一起容留婦女賣淫案

信陽固始檢察院快捕快訴一起容留婦女賣淫案​從2017年年底開始,朱某榮在固始縣城紅蘇路中段經營的一賓館內,設置專門場所,容留付某、劉某在賓館內從事賣淫活動,賣淫收入雙方對半分成。

2018年2月26日夜,在該賓館賣淫場所內,付某、劉某分別向範某、陳某賣淫時被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朱某榮亦被抓獲。

2018年3月13日,朱某榮被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4月13日,朱某榮被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榮利用經營賓館的便利條件,設置專門場所,容留婦女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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