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用人單位就可拒繳社保?《勞動法》:不行!

張某,是某知名化妝品公司的銷售員,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工作。該公司在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為了降低勞務成本,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自願放棄社保”條款“,載明“張某出於真實意願,不願辦理社會保險,並承諾不會追究公司法律責任”。

張某為早日入職,順應公司要求,未對該條款提起異議。

勞動者自願放棄,用人單位就可拒繳社保?《勞動法》:不行!

入職次年,張某要求公司繳納社保,與公司產生勞動爭議。公司以“張某自願放棄,並已經簽訂協議”為由,拒不繳納。張某在與公司協商不成後,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勞動仲裁委在審清案情後,作出裁決,要求公司補繳張某相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經過庭審後,查明公司未繳社保情形屬實,作出判決,要求公司補繳相關保險費用。

勞動者自願放棄,用人單位就可拒繳社保?《勞動法》:不行!


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而且,依照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所籤的“自願放棄社保“條款或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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