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干預司法活動將被記錄並追責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草案增加了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等規定

2017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明確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檢察工作實施監督。二審稿第十條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條款,該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在強調檢察工作接受人大監督的同時,二審稿也進一步加大了對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力度。一審稿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二審稿修改為兩款。二審稿第四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審稿的另一個亮點,是把檢察院監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寫入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該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上述職權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典型案例,有利於檢察工作中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二審稿也將此明確寫入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參考。”

二審稿還對檢察院的設立作出修改。二審稿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對於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二審稿暫未作規定,將在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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