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釋法|抵押給銀行的這套房產是妻子花錢買的,能不能拍賣?

案例釋法|抵押給銀行的這套房產是妻子花錢買的,能不能拍賣?

案情簡介:

繆某因福鼎某銀行與黃某、陳某、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日前向福鼎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經審查查明:

2012年11月28日,福鼎某銀行與黃某、陳某、陳某某訂立了《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約定黃某借款人民幣180萬元,陳某與陳某某分別以其名下單獨所有的房地產為黃某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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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因黃某未能按期償還利息,福鼎某銀行將其起訴到福鼎法院。福鼎法院判決:一、黃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內償還福鼎某銀行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二、黃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內支付福鼎某銀行律師代理費損失18000元;三、若黃某未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就陳某單獨所有的坐落於福鼎市桐山街道某房地產以及陳某某單獨所有的坐落於福鼎市山前街道某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另查明,陳某某於2001年1月30日生育一女,申請人繆某與陳某某於2014年10月30日辦理結婚登記。繆某提供陳某某於2010年8月12日出具的《房子證明》,內容為:“是繆某的錢來購買一棟房子,地址福鼎市山前興和路12號,因特殊情況所以房產證寫陳某某名字,但是陳某某可以居住不能轉賣,其他任何事情要繆某同意,這個房子以後要歸女兒所有。”

繆某申請監督理由:

1、該案判決事實查明不清,錯誤地將申請人所有的本案爭議房產當作陳某某獨有的財產予以處分,損害申請人物權所有權益;

2、申請人對該案爭議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應當共同參加該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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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釋法說理

該案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請抗訴的監督條件,針對申請繆某的申訴理由,承辦檢察官從以下三點進行釋法說理:

01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中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涉案房產,即福鼎市山前街道某房地產的物權權屬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情況為準。根據物權的公信原則,福鼎某銀行因信賴這種公示而與產權登記所有人陳某某訂立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合法有效。

2

婚前財產規定

涉案房產在繆某陳某某登記結婚前就已登記在陳某某個人名下,系陳某某的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審將涉案房產認定為陳某某個人所有並無不當。

3

合同之債及債權相對性

《房子證明》,只能證明繆某與陳某某就涉案房產有約定,但該約定僅對繆某與陳某某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繆某據此約定享有的是債權,而非物權。繆某對涉案房產不享有物權,不是原審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

經過檢察官釋法說理,繆某息訴服判,未再提出申訴。

檢察官提醒:

若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因相信物權公示而與公示的物權名義人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因此,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應及時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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