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諾獎得主 Oliver Hart:股東福利最大化≠公司利潤最大化

观点|诺奖得主 Oliver Hart:股东福利最大化≠公司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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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執行院長、金融學教授張春,高金副院長、金融學教授嚴弘,以及德同資本董事長邵俊等也在現場與Hart教授展開了深度對話,共同探討了新產融結合時代下的公司治理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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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題演講中,Hart教授表示,企業目標與個人及政府的目標之間存在著明確的分離,但只有在可以分割企業賺取利潤和產生損害的活動時,或者在政府通過法律法規完美實現外部效應內部化時,這種想法才是正確的。一般來說,股東福利和市場價值並不完全相同,企業應促使前者最大化,而不是後者。關於管理層產生重大社會後果的決策,企業應該徵詢股東的意見,同樣的思路也適用於資產管理機構。

Hart教授談到:“雖然很多情況下公司代表股東的利益,也就是將股東福利最大化,但實際上並不等同於要將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最大化,或者是將公司的利潤最大化。”

Hart教授還列舉了很多現實生活中的實例:例如雖然買電動車比燃油車貴,但還是有很多人會選擇購買電動車,而非燃油車,因為他們關注環保;有人會買散養雞場的雞肉,而不是工廠化養殖場的雞肉。

在此基礎上,Hart教授進一步指出很多人不只關注經濟利益、買最便宜的東西,也會關注其他因素,比如社會利益,以及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影響。而這些消費者也可能是某些企業的股東,他們希望自己投資的公司也能夠關注社會效應。因此他們投資的企業就存在“親社會”的行為,而不僅僅是關注利潤、市值。

由此,Hart引出了一個全新的角度,“企業的賺錢行為和他親社會的行為是相互關聯、無法分離的。企業賺錢活動和製造社會效應是不可分割的。個人希望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社會效益,把外部效益實現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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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Hart教授提出讓廣大小股東對那些涉及社會效應的公司行為進行表決。既然組織的社會行為愈發受到重視,那麼廣大股東就應該被賦予在相關議題上的表決權,最起碼管理層要了解股東在這些問題上的看法。

但公司不可能每做一個選擇都讓全體的股東進行表決,這樣做太耗時耗力,同時成本也太高。從而Hart教授建議:“對於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決策,公司應該讓股東進行表決,就像在政治中一樣。比如在美國或英國,政客是由選民選出的,政客會代表選民做出決策。但在大的行動上,比如英國脫歐就進行了全民公投,這種形式是正確的。”

不過Hart教授提醒人們這其中也存在一個問題,即使每家公司讓股東一年一次或兩年一次進行表決,但由於有很多家公司,普通的股民有可能要進行很多表決,而普通的個股投資者的時間也是有限的。所以可以讓一些機構投資者根據特定的問題代表個股股民進行表決。

最後Hart教授總結道,抱著陳舊觀念的公司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應該改變自己的想法,承擔起受託責任。什麼是受託責任?滿足股東的利益訴求就是受託責任。雖然商業世界中唯一的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但如果你不能完全依賴政府去實現所有的社會責任,那麼企業的賺錢行為和親社會行為就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你的股東是親社會的股東,他們希望企業的做法也是親社會的;那麼你要滿足的股東利益就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弄明白他們關心的是什麼,並滿足他們的需求。所以企業管理層通過股東投票的方法來進行決策,而非簡單地追求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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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經濟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在新產融結合的時代,強有效的監管制度和措施對於企業和社會的經濟運行有利有弊,公司管理者應該同時兼顧股東福利最大化和市場價值、利潤最大化,最終助力企業的基業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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