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市中院一案例入选安徽法院民事审监十大典型案例

6月4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安徽省民事审监十大案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与安徽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成功入选。

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的重要抓手,是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保障,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负有特殊的使命, 通过对生效判决进行审查审理,对一审、二审案件行使最广泛的监督权。安徽法院民事审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有助于法官形成裁判共识,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帮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司法裁判行为,提高裁判的认可度,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次入选的该起案例是由市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中院再审维持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该起案例系安徽某电气公司员工李某某不再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徽某电气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出差津贴等费用,后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该起案例合法、合理的处理旨在明确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自动离职多年,违反用人单位制度,且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视为自其离职之日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在离职多年后又以劳动关系未接触为由,诉请离岗期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不应给予支持。且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该案例对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也有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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