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被告人段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月15日,

鼓楼法院一审宣判,

一钢材加工公司老板获刑。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庭审现场

案件中的被告人段某原本是一起买卖合同案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和双方协商,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什么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会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获判刑?这一切还要从他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的行为开始说起。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段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开办了一家钢材加工厂,2014年,他欠下供货商某金属公司140万元货款,某金属公司诉至法院后,经鼓楼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过,段某并没有按期履行这份调解协议,供货商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

执行法官池仲旺了解到段某除上述债务之外,是案外人泰州某公司的债权人,案外人泰州某公司有一笔170万元左右货款未收回。为执行案件,法官直接向泰州某公司和段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查封其享有的债权170万元整,要求到实际支付时,对该笔货款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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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段某对法院的相关文书视而不见,还多次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或是接了电话也不肯履行义务。期间还发生了执行人员前往公司要求扣押财务账册,公司财务人员不但明确拒绝,还通过威胁手段把执行人员拽出厂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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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执行人员积极查找、联络,2015年2月10日,承办人再次通知段某来院谈话,告知段某法院已查封其公司对案外人泰州某公司的债权,同时向其送达了查封到期债权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当日,段某即与申请人某金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份,双方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数额和日期,并约定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承诺履行,申请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等,且段某承诺以个人资产做连带责任担保。该协议签订后,段某仅实际履行了其中的11万元。

同年7月17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申请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公司执行款11万元,剩余债务以129万元计算;对案外人泰州某公司欠被执行人公司款项,鼓楼法院已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统一将其中100万元本金、29万元违约金的相关一切权利转移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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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过分的是,在明知到期债权已被查封后且与申请人签订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段某和案外人某公司达成了私下的协议。2016年,段某以放弃双方部分其他款项为条件,交换得来泰州某公司的200万元汇票,他并未通知法院,而是直接将汇票中的钱款汇入其私人账户,直接挪作他用。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执行员在约定的债权到期时间前往案外人泰州某公司了解情况时,才得知段某已经私下拿走款项。鉴于上述行为,被告人段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鼓楼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法院认为

段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以放弃部分债权为条件,私下与案外人约定一次性付款后撤回执行,实际上目的就是阻止本院依法执行该部分到期债权。考虑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段某亲属代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法院案款账户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申请人公司,同时还将继续追缴剩余执行款项。

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被查封且已协议转让的债权,被一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刑

鼓楼法院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加大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充分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威慑效应,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生效裁判权威。今年1-6月,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9件。鼓楼法院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尤其注重对告知、调查、询问等环节的书面记录,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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