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轉眼變“誤拆”,最高院幫你推定強拆主體!

眾所周知,在違法強拆案件中,被徵收人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確定強拆行為實施的主體。強拆來襲時在毫無防備之下人身自由被控制,上門拆房的人員腦門上也沒刻著字。過後找到徵收項目的主導政府,政府往往會矢口否認強拆與其有關,或拿出“誤拆”等說辭搪塞。那麼,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證明強拆主體呢?最高院對許水雲案的歷史性判決又將帶給我們怎樣的好消息呢?

違法強拆轉眼變“誤拆”,最高院幫你推定強拆主體!

我們來看最高院判決書的原文是怎麼論述這個問題的:

《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因而,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明律師想就此提示廣大被徵收人以下2個問題:

其一,要提高取證意識,努力用證據對強拆主體加以證明。雖然本案判決中肯定了“依法推定”強拆主體,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舉證證明強拆並非自己實施的事實,但這一“推定”的成立仍有賴於被徵收人的適當舉證。譬如本案中許水雲就提供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發給他的短信、有行政執法人員出現在強拆現場照片和當地有關新聞報道等證據,進而在區政府試圖以“誤拆”為由逃避責任時支持了這一“推定”的成立。倘若許水雲什麼也沒做而是一味坐以待斃,那麼最終的結果是否還會如此就很難說了。

其二,取證需有針對性。譬如本案中,許水雲提供的是“有行政執法人員出現”的照片,而不是模糊的、只有被推平的房屋而沒有任何人員出現的照片。同樣是拍照取證,拍好了和沒拍好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這也就是在明律師始終強調被徵收人要發動鄰居、親友,動用攝像頭甚至無人機進行全方位取證的道理。雞蛋不能都放在一個籃子裡,打碎一坨要還有一坨,才能實現“東方不亮西方亮”,在強拆的硝煙過後保留下能夠證明政府違法強拆的鐵證。

而許水雲案再審判決以保護產權典型案例的形式再度重申了“依法推定”強拆主體的此類型案件裁判原則,則無疑是對公民個人合法產權保護的一項重大進步。這將有力的震懾違法強拆的囂張氣焰,讓有此念頭者知難而退,回到依法協商、溝通、決定的徵收補償正道上來。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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