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須趁早,絕不是說說而已!

導讀:在房屋徵收領域經常出現被徵收人在房屋被拆後時隔多年才諮詢律師維權事宜的現象,這種現象恐怕是個別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當地行政機關主觀故意拖延等諸多因素造成的。2017年11月3日,在明所的周濤律師就接待了這樣的一位當事人,我們來看看從中有哪些經驗教訓值得吸取……

徵收維權須趁早,絕不是說說而已!

【基本案情:兩次遭受人身侵害的被徵收人】

該當事人周某在浙江省諸暨市浬浦鎮某村合法擁有蔬菜基地管理用房。2015年8月20日,鎮政府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上述房屋。上述房屋被拆除時,屋內34萬元現金不翼而飛,圈養的大量禽畜及其他物資被倒下的建築物損毀。在強拆過程中,浬浦鎮拆遷現場工作人員為壓制周某而將其打傷。在違法強拆行為實施後,周某前去鎮政府溝通此事,其不但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彌補損失,反而再次毆打致其住院,兩次暴力行為給該當事人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並致使其終身留有應激障礙症並長期服藥。現已評為三級精神殘疾人。

徵收維權須趁早,絕不是說說而已!

【律師分析:維權期限不容耽擱】

強拆及暴力行為發生在2015年8月20日,而當事人在2017年11月才聘請律師幫助維權,相隔兩年有餘。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根據2018年2月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從上述規定看,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最長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過去的法釋〔2000〕8號執行解釋規定起訴期限最長為兩年)。

由上述可知,本案已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因為當事人第一次遭受人身侵害、房屋遭強拆時就已經符合“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接案時周濤律師已向當事人明確過。面對超期這一客觀事實,周濤律師首先向諸暨市浬浦鎮人民政府發送律師函,表示當事人願意協商解決此強拆糾紛,一週後鎮政府無任何迴音。隨後律師向中共諸暨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紹興市監察局、中共紹興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發送違法違紀行為監督查處申請書,請其依法對諸暨市浬浦鎮人民政府違法強拆當事人房屋並侵害其人身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並對其作出紀律處分。過去了一週仍無回應,接著律師向諸暨市人民檢察院發送了控告書,請求該院依法追究涉案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強拆控告人房屋並侵害其人身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又過去了十多天仍沒有任何回應,雖過了兩三個月,但案件沒有任何進展,當事人著急,律師更加焦慮。

徵收維權須趁早,絕不是說說而已!

有一句法彥說:“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行政案件不同於民事案件,其調整的法律關係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一般是6個月,最長是一年,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是三年。這就導致許多當事人因為超過起訴期限而喪失行政案件的救濟途徑。通過本案例在明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維權要趁早、維權要及時,絕不是說說而已的空話!

作者丨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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