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以刑事推定原則爲切口 淺析毒品犯罪證據的認定

來源 | 青春檢影

淺析毒品犯罪證據的認定

——以刑事推定原則為切口

毒品犯罪在我國曆來都是嚴厲打擊的最嚴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傳統的毒品犯罪有著自身的特殊之處,比如它沒有針鋒相對的“作案人”與“受害人”沒有相對固定的犯罪現場 等等。加之近年來為了對抗海關及公安部門的高壓打擊,毒品犯罪人員的手法也在不斷更新,花樣頻出,犯罪活動策劃更加周密、反偵查手段更加豐富,使毒品犯罪呈現出多樣化、隱蔽性和現代化的特點。

解析:以刑事推定原則為切口 淺析毒品犯罪證據的認定

毒品犯罪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從罪名、犯罪形態、偵查方式乃至證據運用,涵蓋的內容可謂包羅萬象。本文著重談論毒品犯罪證據認定方面的問題,以刑事推定為切入口進行分析。

首先

毒品犯罪以及毒品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作案隱蔽發現難、時機難控固定難以及證據易變認定難。

其次

關於毒品犯罪中刑事推定原則的運用。犯罪嫌疑人總是千方百計地掩蓋自己的罪行,在毒品交易過程中被現場抓獲,卻辯解是受僱於他人送貨,並不知道送的是毒品,試圖從主觀上否認自己有販毒的故意,這時往往就需要運用刑事推定原則認定毒品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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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新類型和新問題是層出不窮的。本文只是結合基層毒品辦案中常常遇到的一些困惑與問題,提出觀念和意見,以期對司法機關在毒品類案件相關問題的把握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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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

證據的特徵

基於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毒品案件中的犯罪證據也有著不同於其他種類案件的特性,具體體現在作案隱蔽發現難、時機難控固定難以及證據易變認定難等。

一是

作案隱蔽發現難

由於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行為人往往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在最難被人發現的環境和條件下秘密實施毒品犯罪。

比如在相對固定的毒品圈中實施相應犯罪,如果沒有了解內幕行情的人舉報,很難被公安人員發現犯罪證據;將毒品用其它名詞代替稱呼,不易被周圍人察覺;除了製造毒品案件有犯罪現場,其餘毒品案件都很少有現場,更不會有遺留證據;加之犯罪行為人採用各種手段偽裝、包裝毒品。這必然導致毒品犯罪的證據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發現。

二是

時機難控固定難

司法實踐中,毒品犯罪中往往都是抓現行,就是正在進行或者將要進行的犯罪行為,時機把握得不好就很難收集到有效的證據,甚至給認定案件帶來困難。而且實施毒品犯罪的人員一旦行為被發現,為逃避處罰,通常會立刻採用各種方式迅速銷燬毒品,因此也很難在事後補充偵查或者核實相關證據。

三是

證據易變認定難

毒品犯罪的證據種類往往比較單一,且大多依賴言辭證據定性。而言辭證據有著變化多、固定難的特點,不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易出現朝供夕改,很難構成定案證據,證人證言也往往會相互有細節上的矛盾,有時甚至受到環境、心理等因素的影響不能充分證明案件的發生。

刑事推定原則的

合理運用

所謂推定,是指根據基礎事實和結論事實之間的一般聯繫規律或者常態的聯繫,由已經存在的基礎事實推出結論事實,同時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予以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

解析:以刑事推定原則為切口 淺析毒品犯罪證據的認定

刑事推定在學界有著多種的分類。一般認為,我國現階段的刑事推定主要是事實上的推定、可反駁的推定。所謂事實推定,是指司法官依據已經明確的事實,根據經驗法則,以內心確信無疑,而推認其他的應證事實,司法官無須就應證事實直接舉證。所謂可反駁的推定,是指被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否定經推定得出的應證事實。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明知是毒品,仍然從事相應的犯罪活動。例如常見的販賣毒品罪,根據犯罪構成理論,販毒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明知其實施的是販賣毒品的行為,才能認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總是千方百計地掩蓋自己的罪行,在毒品交易過程中被現場抓獲,卻辯解是受僱於他人送貨,並不知道送的是毒品,試圖從主觀上否認自己有販毒的故意。

再比如運輸毒品罪,行為人被抓後大多辯解自己是代人或被僱傭而運輸,並不知曉運輸的是毒品,這時往往就需要運用刑事推定原則認定毒品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解析:以刑事推定原則為切口 淺析毒品犯罪證據的認定

關於運用刑事推定原則認定毒品犯罪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規範性文件可以見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在總結毒品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了八種認定被告人明知的情形。《大連紀要》進一步將上述情形擴大到十種,從而為在司法實踐中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提供了依據。

儘管於法有據,但相對於通過證據直接證明有關案件事實的認定方法而言,刑事推定只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輔助方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該原則判斷行為人主觀明知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客觀實際為依據

即遵循客觀到主觀的原則。儘管明知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對象是毒品的心理狀態,但是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是否承認,而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中的各種客觀實際情況,依據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行為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的情況,進行綜合全面判斷。

允許反證可推翻

由於推定的明知不是以確鑿證據證明的,而是根據基礎事實與待證事實的常態聯繫,運用情理判斷和邏輯推理解釋,有證據證明確實受矇騙,其辯解有事實依據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認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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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景梅

徐彙區檢察院

檢察六部檢察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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