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業爲何一直遲遲不見網貸保險!

【導讀】隨著網貸監管新規各項文件的逐步出臺,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進一步明確,因此網貸行業的風險管理與安全保障便成為業內各界關心的話題。本文試提出網貸保險的新概念,從網貸保險的角度切入,深度分析網貸行業的風險管理與安全保障,並對網貸行業未來發展趨勢作進一步探討。

P2P行業為何一直遲遲不見網貸保險!

眾所周知,網貸監管新規的逐步落實,對網貸平臺的合規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網貸平臺正努力探索自身的合規發展之路,其中風險管理與安全保障成為討論的核心話題之一。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指出保險業等相關服務業可以進入網貸行業,似乎為網貸投資打開了一道新的大門。由此,本文提出一個新的概念——網貸保險。

什麼是網貸保險?

欲知網貸保險是什麼,不妨先來看看商業保險的概念。

商業保險最初起源於海上借貸,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標誌著現代保險制度的誕生。此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各類保險品種逐漸出現,各項保險功能逐步得到開發,保險的法律性、保障性與盈利性漸趨固化,並逐漸成為保險行業的基本特徵。

商業保險最為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實現了風險轉移,其具體執行流程是CDS的模式,即指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稱為信貸違約掉期,是一種重要的信用緩釋工具。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摩根大通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促成了首例CDS的運用,之後得到市場各方肯定,在金融市場上逐步擴散。

通過上述流程,我們可以更加清晰地瞭解商業保險的三個基本特徵。一是保險本身作為一種契約經濟關係,實際的執行需要簽署契約合同,並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即法律性;二是通過保險行為,實現風險由信用買方向信用賣方轉移的過程,一旦發生信用違約,賣方則需按照約定保障買方的利益,減少買方的經濟損失,即保障性;三是信用賣方在為買方提供保障的同時向買方收取保費,即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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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網貸行業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反觀其發展歷程、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可知網貸行業是需要保險的。

為什麼這麼說?

一直以來,網貸行業的風險管理與保障機制都是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對於網貸平臺而言,平臺內部保障機制正逐漸喪失投資者信心,急需強有力的外部保障機制,而保險的保障特性恰恰能夠滿足這一需求,可以預見的是,保險的介入勢必可加強平臺的保障力度;而對於保險行業而言,市場格局的穩定,促使它們必須去開拓新的業務領域,而網貸行業從整體上看符合商業保險的業務定位,兩者結合,對雙方的發展均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因此可以說,網貸保險是行業發展的大勢所趨。

由此,便衍生出網貸保險這一概念。

網貸保險,可以定義為網貸行業中的特定對象,通過某種特定的方式,籌集特定費用,用於為特定對象應對不特定的網貸投資風險的一種保障方式或手段。

網貸保險是對現有商業保險的延展,從概念上看,網貸保險隸屬商業保險的大範圍之內,但從模式上看,它是對商業保險細分品種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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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有的商業保險模式不同的是,網貸保險模式,是運用於網貸行業的風險管理,其中保險公司的資金充當了外部質保金的角色——這裡有必要區分一下內部質保金和外部質保金的概念,網貸行業的內部質保金,是指平臺自身準備一定的資金作為投資者利益的保障資金,常見形式如風險保證金、風險備付金之類;外部質保金,則是指由外部質保公司籌集一定資金作為保障資金,商業保險便是其典型代表——事實上,市場上已有幾家保險公司正在嘗試這種新的網貸保險模式,如平安保險,已經有滲入陸金所的業務中去的跡象,但是從效果上看,尚未找到真正有效的切入點。可以說,真正的網貸保險,尚未出現。

為什麼網貸保險遲遲未見?

網貸保險遲遲未見,一方面歸於政策。儘管國家政策是鼓勵保險進入網貸行業的,但並沒有明確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規範,這對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網貸保險業務的指導意義並不大,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進入網貸行業缺乏指引,其進入的模式有待探究。

網貸保險遲遲未見,另一方面,歸於商業保險公司涉足網貸保險的自身能力。眾所周知,商業保險公司一直精耕傳統金融的業務領域,而網貸行業屬於全新的金融領域,其業務能否有效開展尚需商榷。筆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網貸保險業務,尚需解決三方面難題。

一是網貸行業風險衡量難以把握,且暫未有成熟的運作模式,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行業的學習成本較高。有一點很清楚,網貸行業相比其他傳統金融領域而言,風險相對較高。而商業保險公司原有的風險精算機制是否完全使用網貸產品值得商榷,保險公司若不能有效完成網貸產品的風險衡量,相關業務的開展必會受到限制。因此,如何精算網貸行業的風險水平從而確定保費便成難題。而要解決這個難題,加大成本幾乎是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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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網貸數據標準不一,與保險公司數據結合點模型設計存在難度。對網貸行業本身而言,社會各界雖一再強調網貸平臺需加強信息披露,尤其是在數據這方面,可事實情況是,不少平臺的運營數據並未披露或者僅部分披露,核心數據指標也尚未公示,甚至公示了也存在虛假捏造的現象,那麼在網貸行業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數據採集系統之前,商業保險公司要採取行業相關數據必會難上加難。而缺乏一套能夠實時監測網貸平臺各類數據指標系統的商業保險公司,想要開展網貸保險業務,那必然是有心無力的。

三是網貸行業徵信體系的不完備,限制網貸保險業務的逐步落實。網貸保險業務其信用保證都是建立在徵信系統的機制之上,一旦脫離徵信系統,其業務各環節便會受到諸多限制,當中包括保險公司如何去確定考察保險買方的信用歷史和信用履約能力以及所說的保險費率制定等。

由此可見,網貸保險的推行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因而在業內尚未完全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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