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合同無效時責任怎麼分擔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合同無效時責任怎麼分擔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

1、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2、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合同無效時責任怎麼分擔

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存在,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首先,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二是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於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並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其次,對於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①返還財產的範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②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③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法條規定對於“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其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第一,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一是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二是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第二,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①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②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於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法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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