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可可11895
1、編制核少了。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單位編制時,是按照職能、實際業務量等因素和區域內編制問題的多少,估算的一個數,沒有特別嚴格的核算標準,也沒有什麼科學的核算方法,核多或者核少,很正常。編制增減程序比較複雜,再加上編制總量不足,後期調整比較困難,許多單位經常出現編少事多的現象,因而超編是十分無奈的選擇,事總得有人幹吧。
2、事增多了。單位職能和業務量,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變化的,有些職能萎縮,有些職能強化,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由總量的問題,編制管理過死,根據實際情況調節,說起來簡單,實際程序複雜,單是依據一項,許多單位提供不出來合法或者符合要求的來,但事情實實在在的增加了,因而產生矛盾。
3、人員流動出現問題。一些部門人員老齡化嚴重,補充進來了新鮮血液,承擔大量的事情,但編制卻被老職工使用,出現幹事的沒編,不幹事的佔編。在編在崗,不在崗退出編制,說了好多年,但說易行難,幹了幾十年的老職工,怎麼可能輕易就可以把編制剝奪了,對他們也不公平。這是人員管理上的問題,也不屬於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出現推諉扯皮現象,非常難解決。
4、編制管理不嚴。超編不能進人,超職數不能配備領導,但實際操作非常困難,許多單位超編,但無人幹事或者少人幹事的現象實際存在,不得不超編進人,不然事情就會耽擱,編制部門又不是實權部門,管理上出現漏洞,管不了、不管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在編和非在編同時存在,《機構編制管理法》立法之後,就會規範了。
這是在正式職工中,存在的在編和非在編的原因。如果非在編指的是合同工或者臨時工,其答案是非在編人員是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由人事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同意,聘用的臨時人員,是對正式職工工作力量的補充。
真寧腔調
編制管理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公職的人員,分別按照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執行,對人員錄用、工資等級、崗位級別和任職年限等進行統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職數是有總量控制的,就是編制限額。例如,某縣機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實際需要,設置人員編制為800人的職數,那麼編制就是800人,但是有一些輔助性工作和服務可以通過勞動力市場解決50人,那麼這50人就是勞動工,和編制無關,不受機關事業單位法規影響,按照勞動合同法管理。
企業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力由市場調節,受市場勞動力成本控制,實行同工同酬。國有企業改革後,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管理,統一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業務需要,合理招工,自負盈虧,沒有人員編制限制。企業可能有個叫法:正式工和實習,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是正式工,沒有編制內外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