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趕遊客下車、強迫消費,「黑導遊」以強迫交易罪獲刑6個月

導遊強迫遊客購物,可能已經構成犯罪。

辱罵、趕遊客下車、強迫消費,“黑導遊”以強迫交易罪獲刑6個月

2018年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事件經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雲受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雲南省景洪市為所帶遊客提供導遊服務並帶遊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遊客消費的目的,採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遊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遊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

辱罵、趕遊客下車、強迫消費,“黑導遊”以強迫交易罪獲刑6個月

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的視頻於2017年12月17日在網上發佈後,至12月29日該視頻被60餘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道,網民閱讀總量17000餘次,相關貼文680餘條,轉發8250餘次,評論16200餘條,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辱罵、趕遊客下車、強迫消費,“黑導遊”以強迫交易罪獲刑6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八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而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就已經達到追訴標準(情節嚴重)。由此可看出,本案中涉事導遊強迫交易人數達8人,金額達1.5萬餘元,都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

李雲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在法條上很清晰。

近年來,黑導遊辱罵遊客、強迫購物等惡劣行為屢禁不止。一些導遊在強迫遊客購物時,經常把“不怕投訴”掛在嘴邊,這從側面反應出,他們在內心裡頂多只是把強制購物看成是一個服務質量問題,而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已踩踏法律紅線。按照以往各地旅遊部門、公安機關處理此類糾紛的情況來看,通常都是吊銷導遊證了之,最多加上治安處罰,而極少有追究刑事責任的事例。因此,有的導遊被處罰了還接著幹,成為名符其實的“黑導遊”。

導遊因強迫交易罪獲刑,為旅遊行業的行為底線敲響警鐘:看似理直氣壯的逼迫遊客購物,實際上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此次案例具有很強的標杆意義。導遊逼遊客購物,情況嚴重可追究刑責,會產生比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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