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国务院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面是个人解读,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从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能源、交通运输、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保、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2)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财政资金、国有单位自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比50%以上或控股);

(4)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家贷款、特许融资);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行、亚行等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司规〔2018〕843号,将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企发包方式选择的限制,一是删除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也作了较大缩减,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同时在交通运输项目下对3号令的航空范畴作了细化,843号文明确了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

条款: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等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比如,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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