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問答08|保險公司更名,我的保障後期理賠會被拒嗎?

乙肝、糖尿病、高血壓這些常見的慢性疾病,投保時會受到保險公司強烈的排斥。

通哥這兩天針對以上慢性疾病,給大家分享了相應的投保建議,測評了相關疾病也能投保的產品,大家可以戳下面鏈接查看:

1. 乙肝患者投保攻略

2. 糖尿病、高血壓患者投保攻略

除了疾病會影響自己投保,保險公司更名、保險條款限制等,也會對自己的保障產生影響。

今天,通哥依然精選了三個問答,來跟大家說說相關的問題!

精選問答08|保險公司更名,我的保障後期理賠會被拒嗎?

問題一:通哥,我們都知道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都會寫在保險條款裡,保險條款中會明確寫著保什麼,不保什麼。但某些保障權益或是投保限制,產品條款明明沒有寫,為什麼在產品介紹、投保須知(產品事項告知提示)裡面會有呢?@恬恬

看到這個問題,通哥第一反應想到的是,理賠時將以合同、條款為依據,但凡沒寫進去的東西都不要信。

但像這個小夥伴提到的問題,某些保障權益或是投保限制,產品條款裡明明沒寫,但在產品介紹、投保須知(產品重要事項告知提示)裡卻有說明,這種情況還是會有的。

例如:支付寶全面無憂意外險,就有產品保額限制的問題,在這款產品投保須知裡面,有這麼一條投保條件:

被保人未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或意外身故責任(包含駕乘)的累計保額未超過100萬。

上面的條件就是說:如果投保人已有的身故保額超過100萬,那麼全面無憂就不能投保了。

但是,在本產品的保險條款中,卻沒有相關內容的詳細描述。許多人就疑惑了,這到底是有限制還是沒有限制呢?

其實,是有限制的!

表面上看沒有寫進條款,但實際上,寫在了合同的特別約定裡。

特別約定,也叫作特約條款,是在合同基本條款之外,為履行特定義務而特別約定的條款。

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之外約定的條款,自然不會記入原始條款中,但會列在保險合同裡。根據一般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大於條款,這些特別約定自然也可以突破條款的部分限制了。

因此,大家在投保的時候,不僅要了解一個保險的保障內容和不保內容,除了條款,還需要查看它是否有特別約定。這部分內容可以在對應的投保須知,或是保單樣本中找到。

問題二:通哥,我們買保險最擔心的就是投保後不能正常賠償的問題了。恰巧就在前兩天,我朋友就遇到了一起理賠糾紛,讓我也有點不安了。自己沒有理賠經歷,要是以後萬一出險了,遇到理賠糾紛該如何解決呢?@天空的白雲

遇到理賠糾紛時,建議最開始採用協商的方式。若不管用,再採用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理賠。

下面通哥詳細給大家說一下。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我們理賠時,若是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我們可以和保險公司溝通,詢問為什麼不給我們理賠,是不是因為缺少哪些理賠資料,進而準備充足的責任認定證據,和保險公司協商,以達到獲得理賠的目的。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由於仲裁為嚴格的協議管轄,因此,你在申請仲裁時需向仲裁機構出示保單或其他保險合同等證據,依照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立案材料。

具體包括:仲裁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仲裁所依據的相關證據(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據、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等)。

重點是:仲裁為“一裁終局”,之後無論對仲裁結果認同與否,都不可以再向法院申請起訴或申請再審。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即我們常說的打官司。

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通過人民法院的鑑定,最後做出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進行賠付的判決,用法律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通融賠付

保險公司進行通融賠付,即本身事故不在保障範圍內,可以不予理賠的情況下,還是賠付了保險金。

保險公司會進行通融賠付,通常出於這樣幾個目的:

客戶業務量大:這種情況都是保險公司斟酌而定的,不是說達到某個標準就一定可以獲得通融賠付。

承擔社會責任:在重大社會事件如地震,保險公司為了樹立良好的口碑形象而進行通融賠付是比較常見的。

營造公司形象,獲得理賠口碑:可能在理賠糾紛形勢比較嚴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獲得客戶信任和口碑,而做出讓步。

通融賠付情況畢竟是少數,大家還是不要抱太大希望,大部分情況還是會按保險合同正常賠付的。

當發生理賠糾紛時,我們可以通過前面幾個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三:通哥,假如我買的保險公司突然改名字了,和保單上的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了,那我的保障還有效嗎?後期理賠會受到影響嗎?@原來

看到這個問題,首先讓通哥想到的是,安邦保險公司被保監會監管的事件。

其實,本質都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保險合同在,保障就會生效,在保障範圍內出險,保險公司就會理賠。

2017年5月25日保監會公佈了《關於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的批覆》,批准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信誠人壽有關人士表示,此次擬變更的為公司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不變。更名是為了讓公司中英文名稱保持一致,充分藉助雙方股份的品牌優勢,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競爭力,進而更好地推動業務全面發展。

重要的是此次名稱變更不涉及公司股權變更,公司仍有中國中信有限公司和英國保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雙方各佔50%股份。

不管保險公司改名,還是變更股權,或是被收購,被監管,大家都可以放心,這些都不會影響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障內容,保險合同協議依舊依法有效,請大家放心。

有這樣的疑問,並提出來尋求解決方案是好事,通哥也非常樂意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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