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琦:新規落地,「債轉股」能否提速?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10日電 題:《吳琦:新規落地,“債轉股”能否提速?》

作者 吳琦(恆豐銀行研究院商業銀行研究中心主任、中新經緯特約專家)

今年以來,隨著去槓桿和嚴監管的推進,廣義流動性收縮,貸款利率、非標利率和信用債收益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部分企業再融資壓力和融資成本加大,流動性狀況惡化,企業信用風險上升,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承壓。因此,為進一步推進“債轉股”,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和金融體系傳導,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辦法》下發之前,央行決定從7月5日起下調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

解決“債轉股”落地難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辦法》針對當前“債轉股”落地難的問題,從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

一是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為持牌經營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主營業務為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辦法》鼓勵通過“收股還債”而非“入股還債”的形式開展債轉股,有利於促進潔淨轉讓、真實出售,化解金融風險。

二是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主出資人須為商業銀行。按照這一準入門檻,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主要是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部分城商行,這與定向降準的步調基本保持一致,有利於降低這些銀行的資金成本,釋放的資金可以註冊金融資產投資子公司,也可以購買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金融債或私募資管產品,為“債轉股”拓寬資金來源。

三是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則,特別是對資金募集渠道進行了明確。前期“債轉股”資金以銀行理財資金為主,在資管新規下發後,短期內銀行理財為“債轉股”提供資金支持的空間有所下降,但過渡期後,隨著剛兌打破、淨值化轉型和期限拉長,銀行理財資金支持債轉股仍有較大空間。資管新規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鼓勵其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債轉股。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除了自營資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發行金融債券,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拓寬資金募集渠道,有利於解決債轉股資金募集難、成本高的問題,但募集資金應主要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四是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使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利於解決“名股實債”、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防止企業道德風險及信用風險向銀行轉移,防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這也是促進“債轉股”法治化、規範化發展的需要。

作為“債轉股”對象企業的主要債權方,銀行參與“債轉股”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銀行外部模式,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的第三方實施機構轉讓所持企業債權,再由第三方將債權轉為企業股權;二是銀行內部模式,銀行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債轉股”(《辦法》將其命名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目前工農中建交五家大型商業銀行都已成立債轉股子公司,均為100%控股。預計下一步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部分大型城商行將陸續成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但考慮到並表管理後的風險權重約束和資本消耗,股份行和城商行或將引入外資和民資,合資成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辦法》也鼓勵引入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

“債轉股”能否提速?

總體來看,《辦法》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有利於降低企業槓桿率和債務違約風險,提高銀行“債轉股”的規模和效率。但要實現“債轉股”提速,還需要從三個方面完善相關的政策細則:

一是明確並表管理下的“債轉股”的股權風險權重,總體應考慮降低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消耗,提高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和能動性。目前大型商業銀行都是100%控股,即使是參照資產管理公司的標準,按150%的風險係數計算,也高於貸款100%的風險權重,並表後對銀行的資本消耗較大。同時,對於將成立合資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份行和城商行來說,子公司是否需要並表,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債轉股”的實施,因此也需要明確。

二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如何真正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當前國企混改深化的背景下,確保“債轉股”與混改有效結合,優化國企股權結構,提高企業生產運營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需要銀保監會和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加強政策協調,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也需要具備一定的行業和產業管理能力,打造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產業和企業情況的專業化團隊。

三是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退出機制不完善是制約“債轉股”的關鍵問題之一。目前主要有資本市場、回購、併購重組三種退出方式,其中,資本市場退出是較為高效的方式,但目前“債轉股”的資產證券化率不高,而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定價功能與流動性不足,極大制約了股權交易與轉讓。因此需要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或者針對“債轉股”企業上市作出相應安排。(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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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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