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台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2018年第二期)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后,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修订版)第十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将符合删除条件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未符合撤销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继续公布。

汉台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2018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修订版)(节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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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以上被执行人已被加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信用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并对法定代表人予以曝光;如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请社会公众在与上述失信被执行人交往中持谨慎态度,提前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个人资金安全,并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息。

「曝光台」汉台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2018年第二期)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经营行为。

最后,奉劝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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