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应有“国家标准”!

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应有“国家标准”!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以及家庭环境的变化,广大学生家长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部分家长过度的溺爱孩子,广大中小学教师逐渐的失去了教育的惩戒权,不能适当的惩罚学生,甚至连批评教育都要小心翼翼。教师们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饭碗不保,教师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因此,很多教师不敢管孩子,管不了孩子的现象!

所以,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被不断的提出来!
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应有“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侮辱学生。

那么教师的哪些行为是体罚学生的表现?

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体罚学生的行为。

因此,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国家标准”应当尽快出台,以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行为,不出现体罚和侮辱学生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应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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