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規」將與「個人信用」掛鈎!車貸、房貸……全都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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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有嚴重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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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規”將與“個人信用”掛鉤

崑山開車的朋友可要引起重視了

近日,蘇州交警發佈了關於公開徵求《蘇州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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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人群

本意見適用於我市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駕駛人包括持有蘇州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以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許可但在蘇州行政區域內駕駛機動車的人員;

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蘇州註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

哪些行為構成交通失信?

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2、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4、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被記滿12分,或者除本條第1、2、3項外的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

5、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

近日崑山出現的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1、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崑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運用監控系統進行網上巡查時,發現一輛白色轎車違停在震川路金谷園小區門前道路,駕駛人下車後居然把位於車輛右前側的垃圾桶拉到車牌正前方,擋住了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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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駕:崑山一車主酒駕被罰拒不處理,結果被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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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1、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5、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6、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7、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8、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9、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10、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11、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12、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近日崑山出現的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1、崑山一男子醉駕蛇形走位,肇事逃逸竟找老婆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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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崑山一男子屢教不改,第3次無證駕駛,被崑山警方依法合併處罰款1200元,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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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崑山一奔馳車主無證駕駛,出事故後竟找人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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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1、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2、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3、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4、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希望崑山的司機們引以為戒,

千萬不要知法犯法哦,

因為以後的處罰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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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方式

交通失信信用記錄自認定失信等級之日起生效!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

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

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

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信用如何修復?

1、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以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

2、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每個年度內可主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參加交通義務執勤,滿60個小時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

其信用記錄可以提前修復1次,每次減少信用記錄期限3個月。

3、對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因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被認定為較重交通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提前一年修復相應信用記錄。

4、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有關資金償還義務被認定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資金償還義務,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提前二年修復相應信用記錄。

最後

實施意見(試行)全文奉上

蘇州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 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素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推進蘇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4〕114號)、《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府辦〔2014〕193號)等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我市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包括持有我市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以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許可但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是指在我市註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

非本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我市發生的交通失信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意見由市經信委(市信用中心)、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銀監會蘇州監管分局、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實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記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依託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歸集一般、較重、嚴重交通失信信息,並與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對接。

市經信委(市信用中心)負責將駕駛人交通失信信息納入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建立個人文明交通信用檔案,推進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應用。

市中級法院負責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各基層法院做好本轄區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刑事判決情況的歸集工作,並由各基層法院每月按要求移交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其他部門依據《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對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為實施聯動懲戒。

第四條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便利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加強宣傳引導,實行綜合應用、聯動獎懲,推動駕駛人誠信守法,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章 信用信息認定與歸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四)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被記滿12分,或者除本條第(一)(二)(三)項外的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九)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二)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八條交通違法行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犯罪行為自有罪判決生效之日、機動車駕駛證記分達到相應分值的自記分週期結束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認定之日、其他行為自依法確定之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信用等級認定。交通失信信用記錄自認定失信等級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前款相應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的,不認定為交通失信行為。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同一行為被記分管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照較高的交通失信等級進行認定;存在多種交通失信行為的,應分別認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級。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歸集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交通信用信息,按規定每月報送市經信委(市信用中心)。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涉嫌交通失信的,可現場進行文明交通信用宣傳、教育,督促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養成文明交通習慣。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交通信用信息報送市經信委(市信用中心)前,可以通過發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人員失信等級、查詢方法、異議途徑等事項。

第三章 查詢、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下列單位、個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到信用管理機構查詢個人交通信用信息:

(一)經被徵信人授權查詢的單位,持書面授權書、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在授權範圍內查詢被徵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經被徵信人授權查詢的個人,持書面授權書、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授權範圍內查詢被徵信人的交通信用信息。

(二) 依法履行職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持單位證明查詢個人交通信用信息;

(三) 被徵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本人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信用管理機構對申請批量查詢個人交通信用信息的,可與查詢申請人約定出具查詢報告時間。

第十五條 信用管理機構提供的個人交通信用信息應當保持客觀、全面,且不得向本意見第十三條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對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信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登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網站,填寫並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異議申請表》。信用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處理。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申請人對基本信息有異議的,由信用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變更。申請人對交通失信行為、失信等級、失信記錄有異議的,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複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有誤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正併發送至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更正有誤記錄。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刑事判決、行政處罰、記分等經複議、複核、訴訟等法定事由被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行為失信等級應按照《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重新評定。

第十八條 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以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

第十九條 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每個年度內可主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參加交通義務執勤,滿60個小時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其信用記錄可以提前修復1次,每次減少信用記錄期限3個月。

對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因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被認定為較重交通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提前一年修復相應信用記錄。

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有關資金償還義務被認定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的,在其主動履行資金償還義務,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可提前二年修復相應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 除自動修復外,其他需要修復交通信用記錄的,當事人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書面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通知信用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話、短信、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信用管理機構在受理交通信用信息查詢、異議、修復申請時,應當核對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聯繫方式,發現聯繫方式空缺、錯填、變更等情形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心平臺即時予以變更,並於每月月底彙總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信用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處理異議、修復信用。信用管理機構還應當向社會公佈諮詢電話、異議處理程序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

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監管,嚴格文明交通信用記錄的查詢、修復等程序,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第四章 信用記錄的應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文明辦、公安、教育、市容市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將文明交通信用與行政管理、資格資質認定、職業准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評先等掛鉤,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交通失信行為人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以方便各級文明辦、公安、教育、市容市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動懲戒。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和行業服務機構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對無交通失信記錄的管理相對人、服務對象,可以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對具有一般交通失信記錄的人,進行信用提醒教育,敦促其糾正違法行為、誠信守法;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實行聯動懲戒。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機構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的人員,可以依法通過網絡、電視、報紙、廣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條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予以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在評優評先時,可以對參評對象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服務、危險品運輸、渣土運輸企業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可以查詢應聘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

對校車、渣土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罰、轉崗或解除聘用。對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危險品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申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時,應當主動查詢,並依法應用交通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第三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危化品車、渣土運輸車等車輛駕駛人、所有人申請辦理通行證等業務時,可以將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的交通失信行為的具體等級情況納入考量範疇。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審驗校車駕駛人資格時,應當依法應用交通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汽車租賃企業可以查詢、應用駕駛人的交通信用記錄,信用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應便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將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送交通失信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交通失信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擅自披露交通失信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出具信用核查報告或者出具虛假信用核查報告的;

(四)擅自修改、刪除交通信用記錄的;

(五)未按規定處理異議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聯動獎懲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修復交通失信記錄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意見“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未盡事項參照《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執行;各市、吳江區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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