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公司擅用“中影”商标惹纠纷,分分钟面临百万索赔!

现在商标案件越来越多,这个也好理解,毕竟现在商标注册量以每年百万的数字增加,商标一多,纠纷自然就会多,这里面就包括侵权,但由于商标太多了,有的人侵权了,可能还意识不到自己已经侵权。

艺考公司擅用“中影”商标惹纠纷,分分钟面临百万索赔!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知名商标“中影”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赔偿中国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万余元。

中国电影公司起诉称,其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处受让了“中影”商标,该商标在经过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的长期使用后,已经在相关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和较高的品牌价值。然而,中宣艺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艺考”商标,同时,在其业务领域使用“中影”等进行宣传。中国电影公司认为,中宣艺影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中影”“中影艺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据了解,中国电影公司于2014年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处受让了多枚“中影”商标,国际分类涵盖了41类、38类、35类、16类、9类等多个大类,相关商标在经过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的长期使用后,已在相关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和较高的品牌价值。

艺考公司擅用“中影”商标惹纠纷,分分钟面临百万索赔!

不仅如此,中国电影公司还在2014年受让了多枚“中影音像”相关的商标,并在2015年做了续展。据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显示,当前检索到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和“中影”相关的商标有60件,基本都是“中影”、“中影音像”、“中影指数”、“中影数字院线”、“中影股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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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艺影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影人”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中宣艺影公司使用的“中影艺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与合作机构的图形商标结合而成,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标识。与此同时,中宣艺影公司所经营的艺术考试培训业务与中国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电影制作业务不构成业务上的冲突,对其经营不构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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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由于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已经将“中影”商标转让给中国电影公司,因此,中国电影公司是“中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此外,中宣艺影公司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及其网站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影”“中影艺考”字样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已经将上述内容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因此,已经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中影”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侵犯了原告中国电影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故法院认为:

1、“中影”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中宣艺影公司从事的培训项目可能与原告有所区别,但同属于“教育”类且与影视相关;

2、被告所使用的“中影艺考”显著识别部分在于“中影”两字,与“中影”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

3、中宣艺影公司不仅未采取任何合理避让措施,还一直在“中影”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大量、突出使用“中影艺考”“中影官网”“中影匠心”“圆梦中影”“中影视频”等含有“中影”的标识或字样。

据此,中宣艺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多方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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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商标侵权再上庭的新闻频繁上热点。网络加速了各类信息的传播,扩大了优质企业的知名范围,也为投机取巧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趁之机。企业应重视对自身商标权的保护,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申请注册商标,先注册后使用;多类注册,多重防御保护;实时监控商标状态,发现问题迅速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避免产生进一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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