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名人效應”可為企業帶來很高的關注度,進而順利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而時有企業邀請名人代言其產品,亦有不法商家假借名人光環,行侵權之事,以獲得非法利益。

這不就有企業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林志玲”商標後,即在其生產的化妝品上標識“林志玲linzhiling”、使用林志玲肖像,並通過網絡、實體店大肆宣傳推廣、銷售此產品,致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化妝品為林志玲經營或代言。

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其實林志玲並未代言這款化妝品,亦未授權企業使用其名字和肖像。企業行為實為惡意侵權,因此林志玲毅然向商評委提出維權申請,要求宣告侵權化妝品使用的商標“林志玲linzhiling”無效。

其後此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盜用林志玲女士姓名的註冊商標“林志玲linzhiling”之註冊和使用,屬於故意攀附林志玲女士聲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據此法院判決宣告侵權商標“林志玲linzhiling”無效。

《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亦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商號權等。

搶注“林志玲”商標,企業得不償失

企業在向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申請時,務必遵守《商標法》相關規定,如此其註冊申請才能順利得到核准,企業才能獲得相應商標受法律保護的專用權。

對於企業而言,搶註名人商標,採用名人肖像宣傳產品,短期內雖可以擴大產品知名度;但是從長遠而言,並不利於企業打造品牌,而且極易遭到法律懲罰,進而導致企業聲名掃地,只能漸漸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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