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糾紛 替父還款暖人心

“放心吧,法官,我保證會按照和解協議履行賠償義務的。”6月26日,張某在和解協議上籤完字以後,向執行法官鄭重保證。

張某系壽縣某村農民。2017年3月19日9時許,張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行駛中,因車輛方向胎爆裂後車輛失控側翻道路西側,致車上乘員劉某摔下受傷及車輛受損。2017年4月21日,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劉某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張某賠償劉某8萬餘元,但張某未自願履行,劉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程序向張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通過電話與張某溝通,但其仍然不自願履行。通過“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也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又一次細心梳理案件時,發現被執行人代理人與張某有親戚關係,最後決定以代理人為突破口。2018年6月26日下午,執行法官將雙方當事人及被執行人代理人約至法院調解室,經過長達2個小時的調解後,雙方最終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張某於簽訂協議時一次性賠償劉某7萬餘元,餘款1萬餘元申請人劉某自願放棄,張某的兒子當場履行了賠償義務。至此,這起道交案件在執行法官的傾力執行下,最終圓滿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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