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约定期限是一年,过了两年借款人还没还款,担保人期限已超两年,可以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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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述的这种情况,需要结合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共同来判断。

1、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根据规定,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

(2)如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3)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最新的规定,应为3年。

3、最后

如银行贷款还款期届满后,且未在规定的保障期间及有效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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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从借款到期之前起六个月内,债权人应当提起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追要或者起诉),否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不能超过借款到期后两年。

银行借款担保合同都是固定格式合同,因此,一般都会约定担保期限,且都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因此,如果从借款之日过了两年,还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从到期之日超过两年,而且又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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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你的保证期有没有明的期限,准确到几年。一般情况贷款期一年,保证期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一年。但现实中由于贷款人和保证人的弱势地位或疏忽大意没仔细阅读保证条款造成贷款期一年而担保期2年或以上。所以,贷款己过二年但你的保证期不一定就过期。

另外,在保证期內,贷款将要到期之时有没有增加过书面保证或仲裁承诺继续保证的情况。如果有,保证期顺延下去。如果没有,一旦对方起诉你要当庭以保证时效己过提出明确抗辩。因为你不明确提出法院是不会主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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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况,正常情况下在贷款到期前三天,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到期贷款通知书"。贷款逾期,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逾期货款通知书"。在贷款逾期一年情况下,只要银行在这期间给借款发送贷款通知书的同时,又通知了担保人。担保人始终对此笔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如果银行仅仅通知借款人,而不告知贷款担保人。视同银行放弃追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签定贷款担保合同期限,只有一年,贷款到期前,银行有义务告知贷款担保人。银行没有通知贷款担保人,也就没有尽到义务。贷款担保人并无过错,因此,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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