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如何向消失的債務人要債

一些債務人在借債之後就消失了,債權人沒有他們的下落,也找不到親戚或是朋友聯繫到他們。面對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很多債權人都會不知所措,也希望能夠儘快的處理、找到債務人,追回自己的財產。針對相關問題催天下小編做了詳細介紹。

一、怎麼向下落不明的人要債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

(一)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下落不明,但另一方還在的,債權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務。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務為個人債務

如果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個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缺席判決,雖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是法院應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將會公告開庭,公告時間一到,就視為公告已經送達。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或者中止訴訟。如果是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中止訴訟,那麼訴訟時效就得以延伸,只要在這期間內債務人出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債權人的權利將得以實現。

如何向消失的債務人要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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