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房興嘆的遺囑
本諮詢案例中劉女士的2個子女缺乏感恩之心,平時不注重對老人的照顧,劉女士一人辛苦將二人拉扯大,二人更應該多多陪伴劉女士,而不是待劉女士去世前才回家爭財產。本案中劉女士的兩個子女現在只能“望房興嘆”。如劉女士確要變更遺囑,將遺產由其兩個子女繼承,應先辦理撤銷前一份遺囑的公證,然後重新立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案例情景再現】
【無人問津】劉女士丈夫早年去世後獨自一人把2個子女拉扯大,現2個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六年前,劉女士用自己辛勤勞動所得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並在那裡居住。近年來,劉女士的身體日漸衰老,飲食起居基本上由外甥女王女士照料,兩個子女也很少回去探望照顧。
【公證遺囑】 去年,劉女士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自感時日無多,為報答外甥女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遂決定立下遺囑,將自己那棟房屋遺贈給外甥女,並請公證處辦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
【無奈變更】劉女士去世前幾天,其2個子女從外地趕來,他們一起說服劉女士在病榻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給2個子女繼承的遺囑。
【無奈求助法律】
王女士諮詢:劉女士去世後,她的房屋應由誰來繼承?
【律師解答】
劉女士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其外甥女受遺贈,經過辦理公證手續後,該房屋可轉入其外甥女王女士名下。
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風采律師事務所 曹華
【律師釋法】
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
2.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劉女士前後立有2份遺囑,內容相牴觸,但由於前1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後一份屬於自書遺囑。同時,沒有證據表明劉女士的女兒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
【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供 稿: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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