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搖號定在8月26日!海南汽車如何搖號競價,官方解釋來了

第一次摇号定在8月26日!海南汽车如何摇号竞价,官方解释来了

6月21日,海南省交警總隊對《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主要條款解讀

一、辦理哪些業務需要取得指標?

本省區域內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具體指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轉移登記;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遷入本省各區域的變更登記;遷出本省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出租車、教練車、旅遊客運車、公路客運車、租賃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等車輛登記相關業務前,應取得小客車指標。

二、每年的配額怎麼確定?

每年配額由調控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量、環境承載能力、道路交通狀況制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下一年度配置方案。2018年8月至12月的配置額度會在組織搖號前公佈。

三、指標類型有幾種,分別如何取得?

小客車指標包括三種,分別是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是指通過排號方式或搖號、競價方式取得的指標。更新指標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後直接取得。其他指標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請領取的指標。

四、個人申請指標應滿足哪些條件?

應滿足四個條件:第一、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包括:(一)本省戶籍人員;(二)隊現役軍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我省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員;(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證,且近8年內累計48個月(含)或近24個月(含)連續在本省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人員(包括非本人原因漏繳,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定補繳的期限達到48個月)];

第二、名下沒有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含已取得的有效指標或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第三、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其他小客車;

第四、持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備註: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單位申請指標應滿足哪些條件?

登記在本省的單位,名下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指標:

(一)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或者新註冊企業當年度在本省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

(二)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5人(含)以上;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六、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怎麼申請(排號)?

可登陸指定網站註冊賬號——提出申請並選擇新能源排號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系統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依據有效編碼的申請時間順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不能網上辦理的,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調控服務窗口辦理。

七、普通小客車指標怎麼申請(搖號、競價)?

可登陸指定網站註冊賬號——提出申請並選擇普通車競價或者搖號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根據搖號或競價中籤結果取得指標證明文件。

八、申請編碼的數量如何確定,如何使用?

編碼數量確定:個人只能獲取1個申請編碼。單位在每一年度內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或者新註冊企業當年度,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4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12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5人(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4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12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每年可獲得1個申請編碼。

編碼使用:單位取得指標後,相應核減當年度的申請編碼數量。符合獲得多個申請編碼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多可申請2個排號申請編碼。1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即1個申請編碼只能對應排號、搖號或競價三種配置方式其中一種)。

九、申請編碼的有效期?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個人已經獲取的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6個月。該有效編碼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個人需要延長編碼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起延長有效期6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十、申請信息如何審核,異議如何處理?

調控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並將申請人信息於每月8日24時前分別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調控管理機構分發的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調控管理機構。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應當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說明原因。調控管理機構應於當月 22日在指定網站公佈資格審核結果。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調控管理機構會同相關信息審核部門複核後,異議成立的,應反饋申請人,申請人申請編碼自動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十一、搖號流程

搖號組織:增量指標搖號由調控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每兩個月搖號一次

搖號方式:調控系統統一搖號,單位和個人分別搖號。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當月9日之前公佈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於該月的26日組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搖號。搖號時間或地點發生變化的,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十二、競價流程

競價組織:調控管理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競價時間:競價機構應當於競價當月15日之前發佈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競價機構應在競價當月25日組織指標競價。競價時間發生變化的,競價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備註:2018年暫不組織競價,具體以公告為準。

競價方式: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競買人申請競價的,應當按每個申請編碼1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競價採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競價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準。

競價結果: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及時公佈競價成交結果,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於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競價配置結果,並向繳清競價成交款項取得指標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十三、申請更新指標的條件、程序及特殊情況?

條件:個人名下已登記小客車超過3輛的,只有3輛(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單位名下已登記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程序: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省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申請通過調控網站提交,由系統自動審核,審核通過後直接發放更新指標。不能網上辦理的,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調控服務窗口辦理。

更新指標按類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及其他小客車更新指標。申請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車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

特殊情況:1、2018年05月16日0時前,單位或個人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省的,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2、名下有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但未辦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標。3、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註銷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十四、指標取得及使用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當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以排號或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只能用於辦理新能源小客車登記;普通小客車指標可以用於所有小客車登記。

十五、其他指標的情形

單位或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調控管理機構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核合格的及時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具體情形包括: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納入定編管理的單位新增小客車;2、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瓊自帶小客車進口的;3、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小客車登記的;4、本省人才引進政策給予有關人員用車優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5、本省招商引資政策給予有關企業用車優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6、單位或個人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7、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本省登記小客車的一方;8、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9、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 10、車輛被盜搶後,按規定申請其他指標;11、本省區域內住所發生變更,辦理遷出或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

十六、管理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省人民政府公佈的其它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包括國產新能源小客車和進口新能源小客車。國產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標註的新能源車;進口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標註的新能源車。

(三)普通小客車指新能源小客車之外的其它小客車。

(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規定的,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五)名下無本省登記的小客車,是指名下無本省登記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也沒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標或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所列的身份證明。

(七)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是指企業向本省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實際入庫的全部稅收(不含費)合計金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金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準。

(八)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是指企業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人數的平均數。

(九)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單位是指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十一)存量二手車是指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在2018年5月16日0時前已收購的且按規定完成備案、公證的車輛,存量二手車的具體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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