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從立案到現在四個多月了算不算超期了,法院應不應該告知超期理由?

上善若水厚德載物53371197


一、民事訴訟二審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66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二、離婚案件當事人上訴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沒有判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違反法定期限。

1、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不是指一方當事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而是最後一名上訴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的當事人利用法律規定故意延後二審立案之日。例如,有的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後,故意不領取法院判決書。一審法院查明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通過公告送達法院判決書,法定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限屆滿,法定上訴期內該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要比在先上訴人提起上訴日期延長兩個月以上。

2、二審法院立案後,被上訴人隱藏起來,導致二審法院無法送達法律文書,二審法院查明被上訴人下落不明的,要通過公告程序送達法律文書,二審審理時間要延長。如果被上訴人居住在國內的,公告期限為60日,如果被上訴人居住在境外的,公告期間為六個月。

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瞭解案件審理情況。如果二審法院沒有收到一審法院報送,當事人應當找原審法官瞭解具體情況。當事人根據自己瞭解的具體情況,依據法律具體規定,確定法院審理是否違法。

上訴人應當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新證據,並繳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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