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和企业负担问题辨析(下)

贾康: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和企业负担问题辨析(下)

四、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

在减税措施的进行中,我国还有客观存在的“增税负、加税种”的税制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中所要求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属于无可回避的增税、加税的方面。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直接税,其改革中应是有减有加。个税的减税在中低端,加税在高端,关键是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加上必要的“专项扣除”,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征收,这是已讨论多年的个税建设发展的大方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会有较漫长的路,启动个税法律下一轮的修订时,应把工薪收入与其他可归并的收入归并,合并在一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直接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可另做处理(原则上是作比例税的处理),表示鼓励直接投资。还应加上另外一些符合国际惯例、顺应民众要求的考虑家庭赡养系数、教育医疗开支和住房按揭“月供”利息负担等特定调整、专项扣除。与之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与征收管理,也都是具有挑战性问题。

其次,房地产税需从无到有,攻坚克难。从全局、长远考虑,我国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是另一项势在必行的直接税制度建设,属于有多种正面效应的基础性制度改革任务,也是我们打造房地产领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和使整个税制与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必须经受的历史性考验。房地产税改革是供给侧改革中一个“啃硬骨头”的典型。狭义上讲,这个改革是要解决的,是我国不动产里消费性质住房持有环节上的税收,要从无到有。上海、重庆两地已经有这方面的本土改革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迄今为止一直未见“加快”。房地产税对我国现在特别重视的共享发展、收入再分配有独特意义,亦有久拖不决的高难度特点。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看,房地产税改革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其作为一个直接税,除了筹集政府收入,特别重要的是会发生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上“抽肥”的作用,让有豪宅、有多套房的社会成员多做一些税收贡献,而使这些资金进入国库的“抽肥”之后,就能“补瘦”,即政府将此种税收收入用于扶助弱势群体,加强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福利。这种“抽肥”不是让先富起来的人伤筋动骨,是在他们发展、享受的层面上适当让渡一部分物质利益,本质上是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共赢”的税收。我国在经过了多年物业税模拟试点和实施了上海、重庆两地成为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后,房地产税的改革任务,应排除阻力,争取尽快得到推进,路径是在“税收法定”轨道上,尽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指导意见,一待立法完成,可在房价上涨压力大的一、二线城市率先实际开征。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必须立法先行,最关键的要先进入一审,把有关部门在内部作了很多年的草案先公之于世,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2)在税率的设置上,应该根据房产的价值(市场影子价格)等因素确定税基和税率。对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屋面积可实行零税率,对超过住房标准的房屋面积实行各地标准税率,使高收入群体在享有大面积住房的同时也承担更多税负。(3)要注重广义口径上和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4)要对地方充分授权,于立法完成后在不同区域酌情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来看,在中国强调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势在必行的同时,又必须设计可行方案给出家庭住房“第一单位”的扣除,否则社会接受不了,建不起框架来。

再者,展望中长期,还需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予税。遗产税是一种税负不能转移的直接税,实践中通常要与赠予税一起设计、配套实施,据研究者统计,世界上至少有90余国征收此税。我国在税制体系里,其实一直有其概念和一席之地,20世纪80年代后改革讨论中,也曾明确提到此税,但一直没有开征。改革开放多年后,社会变化巨大,财富的积累与增长有目共睹,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矛盾凸显也十分刺目。于是乎在近十年期间,遗产税问题成了一个更为敏感的问题,在官方的文件和公开场合已久不提及。而在2012年“研究开征”此税问题,写入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文件,于是社会重开议论,如何深化相关的理性讨论,很有必要,也无法回避。从邓小平所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观点及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先富共富”的战略思维考虑问题,显然要认同开征遗产税的“价值取向”,它主要体现在调节收入与财产分配、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合理协调先富共富关系三个方面(贾康,2014),有促使收入分配机制优化的功能和在我国研究开征的必要。但还需考虑此税关联的一系列配套条件与制度建设问题,其开征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要求与房地产税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居民财产的登记、报告、查验、保护制度需达到较高的水平,官员财产的报告与公示制度有必要先行,还需充分准备如何匹配对先富阶层的包容式引导和持续创业发展的激励、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对“第三部门”的扶持与规范以及一系列与社会可接受性和技术性相关的问题。因此,此项改革的排序在中国直接税体系建设事项中摆得相对靠后,应是比较理性的选择,在充分肯定其大方向后,“研究有必要,快进不现实”,需从长计议,积极稳步寻求推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把收入分配关联的公平正义问题、曹德旺所说到的所有企业负担问题及其生发的积极讨论,引导到更全面看待正税负担、非税收入负担、税外隐形负担、社会环境里的综合成本等所有相关因素的全景图上,切忌“盲人摸象”,各执一词。如果仅从某一个特定视角做出强调,比如简单化、概念化地指责“死亡税率”,显然还无法中肯地引导共识和形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必须特别强调,对这些降低负担和使负担合理化的要做之事,关键点与难点在于其所匹配的改革上,敢不敢“啃硬骨头”,能不能真正通过改革攻坚克难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构建一个高标准、法治化、低负担、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社会和谐环境,这是我国企业降负、减少制度性成本的真问题之所在。同时,企业税负与负担相关的改革,还“牵一发动全身”地必然关联整个社会中自然人、家庭所应有的直接税制度改革。

税负不能(或极难)转嫁的直接税,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的规范化再分配工具,其比重目前在我国税收中还很低,不超过30%,作用还很弱(梁季,2013)。其中,个人所得税已实际上严重地边缘化,在年度税收总额中仅占6%左右。但我国为完成现代化而构建现代税制的过程中,必须借鉴市场经济共性经验“顺势而为”,同时也要应对民众“税收厌恶”与渐进改革中日渐强大的既得利益阻力“逆势而行”,在配套改革“攻坚克难”中完成逐步构建和完善直接税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否则,我国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合理化,将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滞后于经济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而沦为空谈。

参考文献略。

(全文完)


贾 康 介 绍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曾受多位中央领导同志邀请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专著、《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领衔出版《中国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税改革》、《新供给:创新发展,攻坚突破》、《构建现代治理基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4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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