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本文系贾康先生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暨《经济研究》复刊4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首先要热烈祝贺《经济研究》复刊40周年。我本人1984年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一篇《论广义狭义价值规律》,客观地讲,由此促成了我后来参加莫干山会议,以及孜孜以求做了几十年的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今天围绕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我就中国改革开放新征程中我认为要经受的一个历史性考验,也是为我们的高质量发展构建基础性制度不可回避的直接税改革问题,谈一下相关认识,这是朱玲女士说的财税方面一个敏感的热点、也是难点的问题。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如果做一个对比:中国的现代化战略,隐含的是要通过追赶去达到强起来到后来居上的赶超,那么现在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它的税制基本特点是什么呢?在一百年前的“进步时代”,它形成了直接税为主的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处理“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以发挥政府职能这方面的基本制度。美国的直接税为主制度框架的好处是什么?这就与高质量发展有关了。经济运行中,它的调控功能是逆周期的,称之为“自动稳定器”;它在社会分配方面的功能,是抽肥补瘦的,显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当然,美国的社会和谐也有它的毛病,但是需要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早早确立的直接税为主的制度,它的社会矛盾会比现在尖锐得多。再反过来看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这么多成就的同时,我们的整个税制仍是间接税为主,我们的经济调节这方面谈不上自动稳定器,我们是顺周期的,是在波动中间推波助澜的;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分配方面的再分配功能,是相当弱的。现在中国直接税体系可以说还基本没有成型:个人所得税是高度边缘化、功能很弱小的,整个财政收入里只占6个点多一点;我们的财产税方面,房地产税说了多年要加快立法,但是未能如愿;遗产和赠与税现在还只能做点研究。在这个方面如果说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我们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的改革,怎么攻坚克难,基本路径已经明确了,就是必须“税收法定”,要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房地产税税法在人大最后审批通过的问题,以及研究以后什么时候可以考虑立法做遗产和赠与税这样的改革。这些所涉及的思路、框架、要领,还有细节,可以说未来几十年间是会不断被讨论的,今天时间关系,我只能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和大家一起探讨澄清几个理论和认识的误区。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至少要提到四个误区。第一个是“税收万能论”。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容易有这种倾向,因为过去对税收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那么我们重视这个经济杠杆作用以后,似乎税收手段一应用,就能决定性地解决我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它可以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实践中间,有80年代不得已的“烧油特别税”——这是打补丁而不得已,后来又有曾经想用以遏制社会上大吃大喝、然而无疾而终的“宴席税”,这个倾向现在已经不是主导的倾向。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这个误区旁边,后来第二个误区越来越明显,是变成了主要倾向的“税收无用论”,包括我们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士都在不少的场合强调税收其实起不了什么作用,不要太看重税收。还有例子:比如说讨论房地产税,很多人会说,我们研究了美国,研究了日本,人家推出房地产税以后,那个房地产市场上的价格没有看到回调,它是没有用的。我认为这种说法在学理上讲不能成立。税收不可能包打天下,的确它不是万能的,然而应该建立的税收制度迟迟不建立,又是万万不能的——说到美国和日本,那我们要反问:为什么这些经济体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上不约而同地都必须讨论和解决建立这种直接税制度的问题?如果他们不建立这种制度,他们的房地产市场和它以后的社会发展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在经济分析里都知道,不能仅仅拿一个参数去跟某一种结果简单地一对一形成因果关系,来论证出一个结论,我们必须注意到房地产市场它价格的影响因素太多了,这些因素合在一起,是由合力来决定房地产市场价位的走势。至少在经济分析里可以说明,这种保有环节的税负可以对房地产市场的走势产生压舱促稳的作用,特别是这个房地产税它的作用是多目标的,是综合的,包括地方政府职能怎么样内洽地优化转变,也包括我们特别关心的怎么遏制两极分化等等。所以,对税收不能一下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说它无用,它确实不万能,但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说它无用又是错误的。

贾康:直接税改革的四个认识误区

第三个误区要强调一下,最近几年还有一种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的“税制自然演变论”,那个意思就是说你不要想在税制改革这方面揠苗助长。但是仔细想一下,税制自然演变论其实是否定了对于税收这种制度建设我们主动把握它的可塑性而推进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因为这个可塑性是确实存在的,人类社会这个税制是必须通过人为因素来追求高水平地把它确立的。我们面对的历史考验,就是争取在中国税收法定的过程中能够经受时间考验,让我们的立法水平尽可能高一些。

还要说到最后一个误区,我觉得最近一段时间更有影响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先行论”,现在看起来房地产税等等有了比过去清晰得多的信息,今年两会上说要启动立法以后,全国人大又给它弄得稍微有弹性一点,说在今年或后续年度里由人大立法,但是这个狼似乎是真的来了。这种情况之下,有同志强调,这种直接税改革应该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再进行,甚至有的同志说,你如果没有完成政治体制改革而现在启动这种直接税改革,是政权的自杀,可能引发社会的骚乱。这样的想法我觉得它其实是有合理内核的,就是让我们注意审慎,注意防范风险,但是它在顺序上,没有看到中国渐进改革路径依赖之下怎么借鉴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美国进步时代也没正面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但是通过税制改革,可以让社会上广泛的公众参与一起促进政治文明水平的提高,“税收法定”应该构建的是一个政治程序,需要的是政治生活中规范的公共选择这个机制的生成和发展。我觉得立法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有透明的电视、广播直播的听证会,各派意见摆自己的观点,理性地讲自己的论据,这就是政治生活的一种进步,包含我们“走向共和”的实质性追求。这些将有可能以实际生活中的进步,渐进地完成政治体制改革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我还是坚持认为理应促成立法过程中的广泛讨论、公众参与,在充分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和不同利益集团诉求的情况下,寻求最大公约数,寻求出以公心的合理的税制现代化的解决方案。谢谢!


贾 康 介 绍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曾受多位中央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专著、《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领衔出版《中国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税改革》、《新供给:创新发展,攻坚突破》、《构建现代治理基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40年》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