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解读」监察法来了,和你我都密切相关

监察法,这部和你我都密切相关的法律,来了!

这是部什么法?

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监察法9章69条,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也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是公权力监督利器。

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将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监察职能。

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反腐倡廉、建设清廉中国,人人有责,监督和你我都密切相关。

国家监委到底是个什么机构?

今年3月,一个新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诞生了。那么,它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呢?

国家监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有人会问: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有什么关系呢?

那关系可密切了!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用老话讲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而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呢?

首先是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始终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中央的监督。地方各级监委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其次,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强化自我监督。外部监督很重要,自我监督也不可少。监察法在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方面规定了严格措施,要求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脱密期管理和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制度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六,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

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你也在内吗?

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监察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主要包括:

第一类,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类,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既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体现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对照这6类监察对象,看看你自己也在其中吗?

监督、调查、处置,监委三大职责一个都不能少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监察法在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

一是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法对监委这三大职责的规定,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监察机关都有哪些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监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并对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此外,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呢?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也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

想要从宽处罚,被调查人必须这样做

为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注意了!具有这些情形时,监察人员应回避

为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在办理监察事项时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的,监察人员应当回避。对此,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回避制度的监察人员主要是指调查人员,但线索处置、日常监督、审理等各部门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相关工作等情形的,也应当予以回避。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追逃追赃防逃,国家监委承担哪些职责?

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监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这三项工作就是常说的“追逃、追赃、防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当心!这些行为已经阻碍、干扰了监察工作

在监察活动中,出现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那么,哪些是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察机关如何处理报案或举报?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案”和“举报”有什么不同吗?“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对此,监察机关有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

监察法还规定:“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