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不判離?

為什麼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不判離?

案例一:馬先生(化名,原告)與劉女士(化名,被告)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因感情不合從2010年4月開始分居至今。2010年12月,馬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劉女士拒絕出庭且不同意離婚。因當時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未滿兩年,法院駁回了馬先生的起訴。半年後的2011年9月,雙方分居已經2年多的時候,馬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劉女士仍然拒絕出庭且不同意離婚。由於離婚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官很難查明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需要原告盡力舉證證明雙方的感情已經達到法定的破裂標準。但馬先生卻過於樂觀,認為自己已經是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都會判離,所以僅在法庭上口述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沒有任何離婚證據進行支持。對於馬先生就案件關鍵事實的陳述,法官當然不會輕易相信。鑑於被告不出庭也不同意離婚,法官為了穩妥起見再次駁回了馬先生的離婚請求。徹底喪失了信心的馬先生於是找到本離婚律師尋求幫助。經過本律師的分析並指出連續兩次敗訴的原因後,馬先生便委託本律師開始精心準備第三次離婚訴訟。由於訴前的充足準備,我們拿到了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達兩年以上的案件關鍵證據。於是,第三次離婚訴訟非常順利,雖然被告劉女士仍然不出庭並拒絕離婚,馬先生還是如願以償地拿到了離婚判決書。

案例二:周女士(化名,原告)於穆先生(化名,被告)於2008年登記結婚,2010年穆先生因躁狂型精神分裂症住進了醫院。此時周女士才發現自己受到了穆先生的欺騙。原來,穆先生已經有十年的精神病史,長期用藥物在維持。於是,周女士委託一位很不專業的律師以穆先生隱瞞精神病史與之結婚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於該理由並不準確且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穆先生的精神病屬於久治不愈,加之穆先生正在醫院住院期間,故法院駁回了周女士的第一次離婚請求。半年後的周女士的律師依然執迷不悟,仍以相同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此次,雖然穆先生已經出院,但穆先生及其母親(監護人)不同意離婚。法院於是毫不客氣地再次駁回了周女士的離婚請求。對自己聘請的律師徹底失望後,周女士找到本律師作為代理人。結合案情,本律師認為可以適用於該案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標準之一是:“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於是,本律師從兩方面著手準備證據。1、以錄音的方式取得了穆先生婚前隱瞞其長期患有精神病的證據;2、前往醫院調取穆先生婚後多次治療精神病的病歷資料。取得這些證據後,本律師代表周女士第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就是前述的“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面對我方的起訴,穆先生妄圖再次拖延離婚,不僅不同意離婚,還在開庭前再次住進了精神病醫院。沒想到其自作聰明的舉動卻被本律師抓住了把柄,本律師以此為證據進一步證明穆先生精神病嚴重,婚後反覆發作並住院,屬於婚後久治不愈。至此,我方的訴訟理由在牢固的證據鏈條支持下已經完全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標準。雖然被告還在住院,法官最終還是判決雙方離婚。

從上面這兩個本律師親自處理的案例可以看出,雖然第二次起訴離婚絕大多數都可以被法院判離,但並不絕對。因此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一定要謹慎對待,否則就會像前面兩個案例裡的原告那樣,經過好幾年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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