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 法院調解離婚並返還部分彩禮

農村地區常有男方在結婚前向女方給付較大數額金錢彩禮的風俗習慣,也常有因閃婚後離婚而引發彩禮返還的糾紛發生。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並妥善地化解了案中的彩禮返還問題。

2016年12月底,王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2017年2月初,男方王某通過媒人將15萬元現金彩禮給付女方陳某。2017年2月中旬,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同年5月,雙方共同外出務工,期間,因感情不和,女方多次外出,並最終未歸,雙方分居生活至今。王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以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給付金額較大,家庭經濟困難為由,要求女方返還彩禮15萬元。

庭審中,女方辯稱同意離婚,承認給付15萬元彩禮屬實,但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拒絕返還彩禮。隨後,男方提交了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書面證明。女方認為該證明內容不屬實,該證據無法達到證明男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目的。鑑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且雙方僅有彩禮返還爭議,承辦法官通過背靠背方式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離婚協議,女方向男方返還彩禮5萬元。雙方均認可調解協議並在簽訂協議後當庭履行完畢。

法官後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在男方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下,若僅以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大為由判決返還彩禮,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有待商榷。但15萬元彩禮已遠遠超出了當地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適當返還部分彩禮,於情於理,又何嘗不可。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既兼顧了當地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又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雙方都對調解協議予以認可並及時履行,取得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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