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比亞迪「廣告門」背後利益鏈條揭祕 誰是神祕幕後人?

追踪|比亚迪“广告门”背后利益链条揭秘 谁是神秘幕后人?

隨著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以下簡稱“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持續發酵,一個由代理商墊資並獲取高額利息的利益鏈條浮出水面。7月16日,上海一家廣告公司負責人王新(化名)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在上海雨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鴻文化”)汪曉婷的介紹下認識了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比亞迪”)的李娟,並在李娟的促使下與“比亞迪”簽下墊資協議,“墊付6000萬元,比亞迪承諾在年底返還8970萬元。”

也就在7月16日下午,雨鴻文化聯合4家廣告供應商召開媒體發佈會,雨鴻文化負責人汪曉婷本人出現在現場。

汪曉婷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網上所說的陳振宇和宋博,雨鴻文化對這兩個人並不瞭解,也從來沒有見過面。此前,雨鴻文化一直與國金比亞迪進行溝通,與比亞迪的業務往來都是通過李娟,從來沒有和比亞迪深圳總部的人進行直接對接和溝通。

汪曉婷表示,“6月份與李娟等4個人去比亞迪總部,當時沒有見到採購負責人,只見到兩個比亞迪汽車銷售大區負責人,分別是何宏雨、牟曉萌,兩個人是分別過來的。”

記者詢問李娟當時如何在雙方面前表述自己身份的,汪曉婷提到,“李娟過去直接就說‘親愛的,我們來核對一下項目,雨鴻文化這邊項目比較多’,並沒有提到名字或者其他,表現出他們很熟。”

在比亞迪“廣告門”事件當中,最初是圍繞一個名為“李娟”的神秘人,李娟的身份隨著各方說辭的不同更加撲朔迷離。在李娟背後還有一個叫“陳振宇”的人。而比亞迪在7月16日發佈的公告中已經明確二者非比亞迪在職或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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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國金二期的“上海比亞迪”

那麼,李娟和她的“上海比亞迪”在廣告圈內混跡三年之久,廣告商為何從未質疑過她的身份?李娟為何要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比亞迪和代理商之間牽線搭橋。如果李娟與比亞迪內部的人沒有任何關聯,為何長達三年以國金比亞迪名義開展業務?這當中到底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驅動?

代理商墊資收取高額利息

“從2016年開始做比亞迪的業務,在很多大型活動中我看到過李娟,我知道她是國金比亞迪的負責人,只是在今年3月份,在雨鴻的汪曉婷介紹下,跟李娟有了正面的對接,對具體的業務有了正面的溝通。” 7月16日下午,王新向記者透露。

然而,王新所提到的“由汪曉婷介紹”這一點被汪曉婷本人否認,“我從來沒有接觸過這幾家廣告公司。”

李娟和她的“國金比亞迪”在廣告圈內混跡三年之久,突然爆發出11億元欠款實在令人咋舌,而這背後影射出行業墊資的亂象。

記者調查瞭解到,2018年3月份,王新接到“國金比亞迪”的通知稱,與其合作的三家公司出現資金問題,需要王新的廣告公司先行墊付資金,王新答應了該條件,於3月21日與“上海比亞迪”以及上海日高廣告有限公司、武漢日高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四方協議,協議中約定王新代替“上海比亞迪”向日高廣告墊資6830萬元人民幣。

“2016年跟另外兩家廣告公司有過接觸,2017年下半年開始接觸雨鴻文化,通過雨鴻文化與比亞迪合作。而這次我通過國金比亞迪與比亞迪建立合作。替國金比亞迪實際墊付4930萬元,後面發現有問題就終止了合作。”王新表示。

4月18日經朋友提醒,王新察覺不對勁,他告訴記者:“當時有朋友提醒我李娟這個人的身份並非來自比亞迪,我也有通過其他途徑去調查,李娟方面給的說法是,她是比亞迪的外圍市場部。”

王新仍然不放心,質問李娟四方協議中“國金比亞迪”所蓋的章真偽問題,李娟答覆他稱協議上所蓋的章是從深圳比亞迪快遞過來,協議是有效的。

在沒有進行盡調的前提下直接將上千萬元的資金投入進去,王新為何有如此大的動力?王新向記者直言,這筆墊資的到期時間為2018年年底,到時比亞迪應還款本金加利息共8947萬元。“當時畢竟是實打實的墊資,資金是有成本的,當時在簽署協議時,要求比亞迪在年底歸還款項,連帶利息成本。”

然而,到5月份時,王新發現上海日高公司以及武漢日高公司的實控人韓海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財產(存款),被閔行區警方刑事拘留,原因是韓海湧所設立的一家P2P公司倒閉,該公司名為上海威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位購買了威翔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受訪時表示:“業務員告訴我們上海威豐是公司總部,遊說我們購買威翔基金,現在威豐倒閉了,辦公室沒人,負責人韓海湧也被抓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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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金比亞迪”、日高廣告的墊款合同

對於日高公司老闆兼做P2P業務的問題,王新表示完全不知情:“墊資前我們也有對日高公司進行基本調查,這家公司自2002年起做的都是正常業務,他開展的P2P業務資不抵債,但和我已經墊付的4930萬元沒有關係。”

得知獲得墊資的日高廣告公司出問題以後,王新擔心“國金比亞迪”不能回款,通過日高公司獲取了深圳比亞迪的微信回覆,但比亞迪董秘告訴他李娟沒有使用過後綴為“sh-byd”的郵箱,並且協議上的章沒有用過,認為這可能涉嫌合同詐騙。

王新認為,他們雖然告的主體是李娟,但起訴材料中會把比亞迪寫進去,因為如果是李娟個人的話,他不會幫她墊付近5000萬元,出於對方是比亞迪才願意墊付,他進一步指出,“通過證據顯示,這起案件的獲益方是比亞迪,如果我們只告李娟詐騙,實際上李娟沒有在案件中獲取到利益。”

王新還向記者透露,目前該案涉及金額至少達11億元,牽涉到了上海、北京超過25家廣告公司,在目前對該案的維權群中,已集合了70多人,其中還包括律師,他們後續可能會對比亞迪採取法律手段。

誰是神秘幕後人?

事實上,事件的變化頗為戲劇性。7月16日上午,比亞迪發佈《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比亞迪再三強調李娟及網傳“陳振宇”非比亞迪在職或離職員工,比亞迪也並未借出或遺失公章。

就在比亞迪發佈澄清後不久,雨鴻文化通過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關於比亞迪廣告門事件的聲明”,提到由李娟以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名義發包給雨鴻文化的廣告業務均屬比亞迪旗下真實業務,事中有比亞迪廣告部門及大區相關人員對接,事後有大量業務確認。

在隨後的幾個小時,比亞迪“廣告門”涉事的4家廣告供應商召開媒體發佈會,當中包括雨鴻文化、上海競智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競智廣告”)等在內。在現場雨鴻文化給出了該公司與比亞迪展開合作的證據,證明比亞迪不可能與事件無關。雨鴻文化在現場展示了比亞迪在微信公號的部分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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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名片

雨鴻文化相關人員表示,6月初,李娟、汪曉婷等四個人去了比亞迪深圳辦公室,跟相關採購負責人、汽車銷售大區負責人,就相關項目進行了確認,見了何宏雨、牟曉萌等人,後兩者是比亞迪總部的人。據瞭解,雨鴻文化與“國金比亞迪”合同金額1.7億元左右。

記者聯繫了比亞迪方面,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何宏雨、牟曉萌兩人是否在公司還需核實。此外,對方也提到,“李娟一開始是以免費贈送的形式為我們開展了很多活動,具體我們也不清楚她是如何跟供應商談的,但涉及到合同和資金我們全然不知情。”

儘管比亞迪否認了與李娟等人的關係,但競智廣告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李娟曾透露,因為國金比亞迪有民事訴訟糾紛,所以賬戶被封了,款項要找代收代付公司來做。我們收到過錢,幾百萬元,我們查過那家匯款公司,持股人是上海比亞迪員工。”

7月16日,供應商之一上海競智廣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項目均是通過招標競標而來,從2016年8月開始執行合同,主要是負責比亞迪相關廣告、活動。合同甲方均是“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

從多位供應商那裡,記者也瞭解到,幾個供應商都沒有給過李娟回扣,合同都是招標競標得來。競智廣告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此前合同的公章已經被浦東經偵帶走,他們正在比對公章真偽。

這似乎意味著,在場的供應商並不認為,自己與之合作的是李娟或者陳振宇等人,而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的合同是跟誰籤的。“目前對此不作任何指向性回應。對於我們供應商來說,並沒有做李娟或者陳振宇交代的廣告業務,所有的合同都是與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簽署的。”上海競智對記者表示。

11億欠款去哪兒了?

“目前,涉及到比亞迪的欠款已經達到2000萬元,包括比亞迪所做的全國試駕會、戶外硬廣投放、影星萊昂納多的簽約等活動,以及各4S店經銷商的宣傳活動。”上海競智對記者表示,“此次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涉及的企業可能多達30多家,涉及欠款1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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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亞迪阿森納合作活動現場文件

記者瞭解到,在汽車行業存在不成文的行規,即在甲方確定合作及乙方提供的報價後,一般會郵件確認,然後雙方走合同。也就默認為項目已經啟動,乙方會先墊付項目所有產生的費用。據上海競智稱,通常合作賬期是90天至120天的工作日。

公關圈人士向記者透露,“代理公司經常幫客戶墊錢的現象很普遍,很多時候品牌客戶方由於採購流程複雜,請款和付款流程慢,往往需要代理公司預先墊款。而代理公司為了維護客戶關係,也希望拿到項目(有利潤點)就願意墊款。不過,墊款的金額等條件全靠對品牌方的信任程度,也看品牌的價值和大小。”

在上述人士看來,賬期為90~120工作日很正常,有些甲方公司甚至會拖款將近一年。由於該“廣告門”事件維持時間之久,可以看出,絕不是個人行為。

記者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發現,多位投資者對比亞迪廣告案頗為關注。有投資人希望董秘正面回應,“廣告門”事件是否對比亞迪和阿森納的合作造成影響,如有損失,會有多大數額。也有投資人建言,關注到比亞迪有關拖欠供應商廣告費用的新聞報道,也關注到公司的聲譽。即使比亞迪對事件不知情,由於廣告公司出於善意履行了義務,建議公司積極與廣告商協商,分別制定補充協議,平息輿論壓力。不過,截止到目前,比亞迪相關部門並未回應投資者的相關質疑和建言。

律師: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還需追究

“如果甲方在協定的期限內沒有支付款項,公司法務會通過法律程序發出律師函等方式追款。”一位從事廣告工作的人士對記者透露。

對此,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亮律師表示,“比亞迪公司是否應該清償案涉供應商的款項,從法律上看,關鍵在於李娟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果構成,則比亞迪公司應為此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表見代理是指事實上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開展民事活動,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相信其有代理權,因此產生的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於他人偽造印章並加蓋的行為,系冒用公司身份的行為,被冒用公司對於相關交易並不知情。因此我國司法實踐一般否定冒用行為對被冒用者的法律效力,即原則上認定冒用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在陳亮律師看來,有原則必有例外,他人偽造公司印章進行加蓋的行為,也有構成表見代理之可能。結合本案,如果比亞迪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娟偽造其印章或者冒用其公司或分公司名義從事商事交易活動而不予制止,或者雖予制止卻未以合理的方式及時進行公告或者通知,致使相關供應商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李娟有代理權的,則李娟的冒用行為構成對比亞迪公司的表見代理,李娟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比亞迪公司承擔。

就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本報將持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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