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誰是最大的受益者?

個稅改革,誰是最大的受益者?

閒話個稅改革

華說

凡事切己,尤其是關乎經濟利益,自然格外上心。這些天,國內外的大事件可真不少,但其中最為“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莫過於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了。

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出臺以來,修訂過六次,修訂的內容,大抵提高起徵點和調整稅率。此番第七次修訂的內容則較以往大為豐富。從財政部主事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議案的說明看,除了提高起徵點和調整稅率之外,對納稅人的概念重新做了界定;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邁出實質性一步;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增加了反避稅條款。總而言之,從合約安排的角度看,經過此番調整,個人所得稅法的合約結構有了較大的轉變,是迄今為止最有力度的一次個稅改革。

稅收制度的變化及其“重要意義”,不是普通民眾所關心的。其最在意的,是因此可以少繳多少稅而“多收個三五斗”。依據財政部主事者的修訂說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三處涉及稅收的“減負”。

其一,提高起徵點(減除費用標準)。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其二,降低部分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其三,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少交稅意味著到手的收入增加了。這是小學生的算術題。觀察這些天的輿論,最起勁的便是做這道數學題。什麼樣的人可以少交多少稅,算得煞有介事,熱鬧的很。其實呢,因為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是未知數X——“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這四大扣除項目怎麼界定,上限多少,納入的條件如何都付之闕如,一本正經地計算增加多少收入豈不是好笑?那算出來的答案,又與“竹籃打水”何異?不過,無法給出定量的結果,並不等於給不出定性的分析。實際上,上述三處稅收“減負”舉措之下,受益人群的劃分並不困難,近乎一目瞭然。

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受益於此次個稅改革。那些最低收入的人群,即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不繳納個稅的人們,是此番個稅改革的看客,因為與他們毫無關係。起徵點(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尚且不用交稅,更遑論提高至5000元/月。很顯然,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必須繳納個稅的人們是此次改革的受益人群。

在受益人群中,不同的人們受益程度不同。以絕對值而論,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月之後不用繳納個稅的人們受益最少——當然,減稅幅度最大,稅負下降100%。那些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月之後仍然需要繳納個稅的人們,則是收入越高,受益程度越大,雖然從減稅幅度看是遞減的。

最大的受益者,則是那些完全享受到上述三項稅收“減負”舉措的人們——享受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大專項附加扣除,享受了“提高起徵點(減除費用標準)5000元/月”,又全面享受到“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好處的30%稅率的邊際納稅人。也即是收入再增加一元,那增加的一元按照30%稅率納稅的人們,因為他們收穫了個稅改革的全部政策紅利。補充說明一下,國內的個稅法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而非全額累進稅率。

眾所周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個稅是按月計算和徵收的。有意思的是,此番修訂提出,“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為什麼從“按月”轉變為“按年”?道理簡單:一方面,此番修訂之後,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將合併計算,但是,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並不一定如工資、薪金所得一樣,不是有規律地按月發生,而往往按次發生;另一方面,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也不是有規律地按月支出,而往往是一次性地大筆支出。這意味著,引入這兩項改革之後,按月計算和徵收根本就無法操作,或者說,計算和徵收的成本太高了,“按年”計算和徵收成了不二的選擇。或者要問,這是不是說,個稅改革方案實施之後,人們每月的工資薪酬不用按月交稅了?愚以為不會。因為按年徵稅並不意味著到年底統一徵稅。從實施的成本衡量,今後還是會採用每月對工薪收入、勞務報酬等代扣代繳,到了次年初,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一年來的繳稅狀況進行彙算清繳,對應實際應繳稅額計算之後,多退少補。

此次個稅法修訂中,最高三檔稅率保持不變,尤其是最高一檔45%稅率不變,也引來不少議論。為什麼最高三檔稅率保持不變?個人的猜測,主事者的意圖,大抵是為了發揮稅收所謂的“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作用,因為廣為流傳和為人們所接受的說法是,稅收有“劫富濟貧”之效的。儘管從理論和事實都證明,這只是人們的一廂情願,無稽的很,以“劫富濟貧”為指針的稅收制度帶來的只是龐大的租值消散。這且按下不表。單說刻下的中國經濟要向高科技方向轉型,正需要吸引大量的高科技人才,而高科技人才需要對應的高收入與之匹配,高達45%的稅率無疑會讓這些頂尖人才知難而退。從在全球範圍內爭奪頂尖人才的角度考量,從中國經濟轉型發展的大計考量,45%的稅率是應該下調乃至取消的。愚以為。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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